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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析

2018-01-30孙易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5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增值税

孙易

摘要:自2016年5月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根据财政部门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内的各项规定,金融服务产品应该全面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但是目前对于如何确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时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仍然没有一些可行的办法,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参考。文章就以股票类金融商品为例,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自2016年5月全面施行“营改增”后,按照国家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内的相关要求,金融产品应该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金融商品转让作为金融服务内容之一,也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比如外汇、证券、期货等。在金融商品转让活动中,将买卖差价作为销售额,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将盈亏进行正负抵销,然后将余额作为增值税征收额。通知中规定,企业的负利润额可以在当年进行转结,但是不能延续到下一年。在企业实际操作中,首先需要判断自身的商品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应征商品,然后计算自己的应征额,进行会计处理。

一、股票的应征范围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股票显然是资本证券的一种,但是是否要对股票取得的方式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企业取得股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票认购。二是增资已经成立的公司。三是股票转让。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股票转让属于增值税应征范围,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票转让都需要纳税。要根据具体的股票类型和获得股票的途径来进行具体判断。企业获取股票可以通过增资、出资、股权受让三种方式,其中除了股权受让之外,另外两种股票获得方式并不在通知中指出的增值税应征范围内,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简单来说,只有在二级市场购入然后进行转让的股票在通知中的应收范围中。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管股票属于什么性质,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是说,普通股和优先股都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确定股票转让的销售额

通知中规定,股票转让过程中的销售额按照买卖差价来确定。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对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制定规则,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会遇到非常多的问题。接下来就对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进行解释。

(一)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企业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所以,企业在进行股票买入过程中所花费的钱应该归入买入价中。企业在进行股票买入的时候, 常常会向一些经纪人支付一定的佣金,按照政策的要求缴纳一定的手续费,这些钱也应该划入到买入价当中。企业在进行股票买入的时候,卖方会开具出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掉进项税。所以在进行会计确认的时候,使用的应该是不含税的价格,而不是含税价。

(二)卖出价

通知中对卖出价确定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卖出方在卖出股票的过程中收取的买入方的财物,都应该算在卖出价当中。但是对于卖出方在卖出股票的过程中所缴纳的佣金、税费是否要计入到賣出价中,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的主要问题有,1.印花税问题。税法中规定,印花税是一种价内税,其包含在转让价格当中,所以应该包含在卖出价当中。2.佣金、手续费问题。企业在卖出股票之后,会得到相关的进项税税票,所以,佣金和手续费也要算在卖出价之中。

(三)股票持有时间内的分红问题

企业在买入股票之后,会得到相关的股息、分红等,由于通知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所以目前还不能确定这些收益是否在增值税的应征范围内。目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会计人员一般不把这些纳入到应征范围内。除了分红之后,企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会面临几个问题。比如,对买方来说,企业在买入股票的时候,支付的价格中就包含了卖出方应该收取但是还没有收取的分红。对卖方来说,企业卖出股票时卖出价就已经包含了应该收取但是还没有收取的分红,那么这些应收未收的股息的红利是否应该算入买入价和卖出价呢?按照通知中对于买入价卖出价确认的规定,应收未收的红利应该划入买入价中,但是却不能算入卖出价中。总的来说,不管是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上,分红都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也不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

三、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财税处理方法

我国的会计准则将企业持有的股票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三类。在对企业股票转让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除了要按照会计准则之外,还要符合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通知等文件的要求。

(一)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股票转让过程中的盈亏都应该计入到投资收益一栏中,其中就包括了企业在持有股票期间内获得的红利。前文提到,企业在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息或红利不在通知中规定的增值税应征范围。但是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却将它们计入到了投资收益中,这就给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为了减少企业会计处理中的错误,提高准确性,在符合通知规定的大前提下,会计处理时通常在投资收益下设置下级明细科目。以股票转让过程为例,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在转让销售额下面设置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等下级明细科目。企业在买入股票时支付的佣金和交易费可以计入在投资收益——佣金科目下。在企业持有股票期间内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可以计入到投资收益——分红科目下。在会计期的末期,对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三个科目进行归纳,核算总的盈亏,然后将最后得到的值作为销售额。企业在进行其他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时,也可以采用相似的办法。如果得到的销售额是负值,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可以转结到下一个征税期。但是如果年底时仍然有负值,那么不能转结到下一年度。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通知中规定,企业在进行股票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总盈亏来作为纳税额。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股票转让的过程中,结账账面价值、转让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持有期间收益和损失的变动等都应该计入到投资收益当中。在本文的前面所提到的会计核算方法中,将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三个科目作为会计核算的科目,仅仅与卖出价和买入价有关。但是在我国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却规定,企业在进行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股权初始取得成本、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更、减值准备、权益变动和转让价格等多个因素都应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就会导致企业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很容易和通知中的规定产生矛盾。所以建议在进行股票转让过程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法。首先,企业应该按照通知中的规定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额。使用通知中的办法来确认股票买入过程中的买入价、卖出价。然后确认企业在股票转让过程中获得的资金或应收款项,转结该股票的各个成本明细账。在确定股票转让过程中的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前文所提到的借贷差额法。接着,将通知中规定的股票买入价和会计准则所确定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有差额存在则需要进行转结。同时转结该股票除了成本意外的其他各个明细科目的余额。最后在会计期的末尾对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下的明细科目进行汇总,得出余额。如果期末出现贷方余额,那么就应该将这个贷方余额视为含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出现借方余额,那么就证明企业收益为负,不需要进行纳税,该余额可以转结到下一个会计期。

四、案例分析

本文就用上海市某投资公司进行举例说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金融商品投资业务。在2016年的第四季度,该公司进行了两笔股权转让业务。2016年12月,该公司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出售了在5月份购买的某股票十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8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一共为1.1万元。之后,该公司在8月份以每股7元的价格重新购回了10万股该股票。过程中支付了佣金和手续费一共1万元。在对A股票购买过程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按照相关要求可以确定A股票初始入账成本应该是70万元,但是这就会产生与通知中所规定的买入价的偏差。按照通知中的规定,在该公司进行股票转让的过程中,买入价应该包括佣金和手续费,所以应该是70万元,与按照会计准则得出的结果产生了不一致。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转让A股票时应该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得到的差额作为销售额。买入价为71万元,卖出价为80万元,所以销售额应该为9万元。按照通知计算得出的会计明细和按照会计准则得出的会计明细之间的差额,可以使用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修正。比如,按照通知所得出的买入价71万元,而按照会计准则得出的初始入账成本为70万元,有1万元的差额,会计人员可以将这1万元作为损益调整。在会计处理完毕后,该公司在股票转让过程中有9万元的贷方余额,所以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就是9万元,一共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509万元。

参考文献:

[1]骆永菊,骆剑华,王珞.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7(01).

[2]高岩.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7(26).

(作者单位: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金州新区分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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