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阐释*
2018-01-30宫睿成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870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张 杨, 宫睿成(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这条道路被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发展道路深受政治的型塑和影响,表现出浓厚的政治品性:政治生态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刻背景,政治变革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层动机,政治目的成为法治建设的终极追求[1]111。鉴于这样一条特殊的法治实践路径,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政治领导力量和政治组织机制,可为推进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政治意识形态

根据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及列宁对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直到曼海姆对政治意识形态理论的贡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政治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涵:
(1) 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展开的政治关系的运作过程的反映。
(2) 政治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思想体系,必然成为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
(3) 政治意识形态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有制结构决定,作为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和价值理念,具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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