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制度创新*
2018-01-30王俊峰张晓彤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王俊峰, 张晓彤(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600)
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背景下,为实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在探索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为解决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在法治环境方面的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1],将辽宁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作为法律制度框架的关键节点,认为目前需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以及与其他国内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竞争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也为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思路。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1. 统一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几乎每个国家均划定了一个或更多的特别管辖区域,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区别于该国其他地区,在该区域内东道国提供低税收、一站式服务、放松管制或其他类型的区域便利措施[2]。世界银行根据区域规模从小到大、经营方式由简到繁列举了3种类型的贸易特别管辖区: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与综合出口加工自由港(hybrid EPZ freeport)。
前两个类别规模相近但功能不同,前者以提供免税进口货物的仓储功能为主,后者侧重发挥进口货物的再加工作用;第三类为特定完整城区适用与其他区域不同的制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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