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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2018-01-29郝士宏

关键词:犯罪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王 敏,姚 艳,郝士宏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坚守廉洁阵地,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果,坚持不懈地对广大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是适应我们党的战略部署和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紧随其后的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入了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由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省份推向全国和国家监察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后的反腐败工作在取得阶段化成果的同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进入了新时代。

一、新时代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

明代著名的哲学家王夫之曾经说过:“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这充分说明腐败及因此所引发的严重职务犯罪足可以达到祸国殃民的危险地步。因此除了运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对犯罪者予以严惩外,事前积极的犯罪预防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一)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风廉政教育、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是党风廉政教育、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新时代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前瞻性、战略性的工作。新时代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赋予了该项工作新的时代特点即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职务犯罪预防首先要把党风廉政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其根本作用在于反腐倡廉。通过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使受教育对象形成自觉的反腐败心理,构筑起坚固的反腐败道德防线,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职务犯罪。

(二)预防职务犯罪最直接的意义在于通过长鸣警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 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消极地惩罚犯罪,更重要的在于积极地预防犯罪。十八大以来开展的以党风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风气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升入的开展廉政教育,才能使受教育对象确立起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才能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增强抗腐防变的免疫能力;才能使受教育对象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真正做到牢记宗旨,廉洁从政,最终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研究表明,注重发挥廉政教育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前置作用,将主动教育与被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因此,法纪建设是基础,强化教育是关键,如果没有教育筑牢心理防线,任何法纪惩处的效果都是有限的。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新时代的职务犯罪预防主体已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代表着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此放任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贪腐,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新时代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有助于纯洁干部队伍,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党和国家的良好形象。

(四)预防职务犯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保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将会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为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党中央确立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逐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职务犯罪预防总的指导思路。该指导思路的确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政治基础。同时新的预防腐败机构的设立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也顺应了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是实现清正廉明、政通人和的重要保障。因此,新时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改善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确保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必将为建设富强的新时代提供有力保障。

二、新时代预防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设立——监察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近半年后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监察制度,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已推向全国。这标志着我国建立起新的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监察委员会。

回顾监察体制改革前我们国家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党内有纪律检查部门,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政府内部还设有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审计部门。这些反腐败力量虽各司其职,但也存在着各自为政,过于分散,权力交叉重叠等问题,很难发挥出统一的作用。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涵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国家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这可以从根本上全面整合反腐败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3]

(二)预防职务犯罪对象的扩大——国家公职人员 监察体制改革前,刑法把职务犯罪的主体定位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对象包括职务犯罪预防对象也相应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公职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3)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4)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5)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6)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工作人员;(7)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8)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9)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的新突破——“纪在法前” “纪在法前”即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2015年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讨论时正式对外提出“把纪律挺在前面”这一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方式。

“纪在法前”强调必须严明纪律,其核心思想是在法律底线前面树起一道纪律防线,以预防犯罪的发生。“纪在法前”针对职务犯罪提出了新的工作方式,尤其是纪检监察工作方式。

改革前的职务犯罪预防,普遍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力量,这是预防职务犯罪应有之义。不过,现有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基本上都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体开展程序的规定,可能形同虚设,短期内显然难以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另外一个本应发挥作用的力量一直受到漠视,这个力量就是政党建设。“纪在法前”突破了原有的职务犯罪预防模式,通过发挥政党建设的力量,借助政党自身的筑牢力量和自我清洁能力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纪在法前”的预防职务犯罪新方式,强调从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源头抓起,通过抓早和抓小,及早惩戒小的过失,改变之前预防工作总是慢半拍的态势,使犯罪几率大大降低,从而使职务犯罪预防变过去的“横向追击”为现在的“纵向阻击”。“纪在法前”这种具有政治设计的职务犯罪预防新方式,不仅吸收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宝贵经验,而且借鉴了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作法,必将有效推动职务犯罪预防进入新时代。[4]

三、新时代创新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将遏制职务犯罪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着力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控的转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创新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理论 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反腐败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突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权威,必须全面体现党在新时代的廉政教育思想和理论。党委领导下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风廉政教育和反腐败教育摆在监察工作的突出位置。监察委员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对既有的职务犯罪预防进行理论创新,创新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理论必须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工作中必须破除旧式思维,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尤其是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来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职务犯罪预防推上新台阶。

(二)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必须根据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实际,不断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创新后的预防教育的内容应有利于使受教育对象形成廉洁用权的职业道德基础,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他们预防腐败的思想认识。要善于在预防教育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进行教育内容的调整,使得预防教育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针对预防对象不同的行业特点,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中建议开设“职务风险预防专题讲座”。将职务风险预防有机融入预防教育中,通过引导各类公职人员提早识别风险点、构筑预防隔离墙,强化法纪对风险行为和风险后果的惩处,构筑起公职人员用权过程中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三道警戒线,以期提高各类人员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5]

(三)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首先要突出示范和警示教育。可以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例如:举办法律专家讲座、举办反腐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举行座谈会、观看反腐专题片和警示教育片等。

其次在预防教育途径方面,建议充分利用好现代化的互联网媒介、公共宣传媒体、广播电视媒体、普法宣传资料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克服传统灌输式和说教式的教育方式。教育形式上应多增加典型案例剖析、情景模拟演示等环节。这样可以让预防对象在受教育过程中体会到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变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

(四)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对象 新时代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对象应当全面普及,不能只集中于少数领导干部。首先要抓好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关键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预防教育工作。其次要做好《国家监察法》中提到的新的被监察对象例如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再次要做好预防教育对象家属的预防教育工作,杜绝“枕边风”。最后要向基层普及职务犯罪预防,使广大基层公职人员形成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学习风气。

(五)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效果评估 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进行后,配套建立预防教育跟踪和考核机制。这样做不仅可以反馈预防教育的实际效果,还可以及时发现预防教育的不足,以便及时进行改进,使后续的预防教育效果更好。通过建立和完善预防教育考核机制,促进预防教育内容针对性更强、形式更丰富、更贴近预防教育实际,这样才能真正使预防教育变流于形式为取得实效。

回顾十八大以来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历程,尽管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仍应清醒的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6]新时代对职务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贯彻落实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一以贯之地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引导全体公职人员自觉抵制职务犯罪,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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