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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概念融合使用意义

2018-01-28占一熙吴旭娟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8年5期
关键词:农经纯收入住户

□占一熙 吴旭娟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已深深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服务质效,当下仍彰显其现实重要指导意义。本文着重诠释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概念及异同点,简析了两个指标现实使用存在的必要性及局限性,建议力求两个指标过渡期内应认同衔接融合,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统计部门改革设计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但基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十年的使用,使人们的观念根深蒂固,仍将较长期深深影响人们对这一指标的口语化应用。笔者认为当下很有必要,就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进行理论与实践诠释,使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提升彰显数据意义。

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纯收入的概述

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也称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按收入来源划分为:①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成本费用后的收入。②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包括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③财产性收入。主要指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费等。④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实物产品、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包括政府性生活补助、政策性惠农补贴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项收入之和-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常住人口。

2.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金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按收入来源划分,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同,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但计算方法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所区别。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外出劳务收入+投资收益+集体再分配收入-(税金+企业及乡村集体留利+外来投资及非农成员分利等)]/汇总农业人口。无论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均是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获得。它要求接受调查的农户在国家统一格式的现金收支账和实物收支账上,逐笔记录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统计、农经部门通过对这些原始数据整理汇总,获得一定时期内农民生产、生活、收入、消费等方面的详细数据。

3.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主要区别。一是指标的性质不一样,可支配收入是一个收入分配指标,纯收入是一个效益核算指标。二是指标口径略有差别,可支配收入是个人获得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形成的人均可自由支配部分,它反映居民用于最终消费、投资、非义务性支付及储蓄的收入水平,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纯收入指标不包括再分配收入,反映的是初次分配的结果,是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支出后的人均实际所得。三是核算内容构成有所区别,可支配收入不含自产自用部分,而纯收入却含自产自用部分等。四是人口区别,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统计常住人口,而人均纯收入是统计该村或行政区域总农业人口。2013年伊始,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其目的是从理念上、制度上、质效上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接轨一致,有利于对比分析。

提升对现实认识的必要性

1.农经部门统计履责。农经部门一直来秉承制度安排和传统习俗,认真承担农经年报统计职责,进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等统计,并竭诚配合统计部门发布使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体现了农经管理工作的价值意义。随着工作的推进需要,农经部门与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有了不同的质效要求,现以纵向局域管理体系为主而各自履行职责。

2.数据使用有局限性。2014年来,各级农经部门与时俱进、审时度势,把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统计。按照法律规定,多年来党委政府使用、向社会公布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统计部门提供发布,而农经部门统计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在内部使用,存在局限性。

3.考核指标要求使然。2015年,虽然省农业职能部门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指标不作农经年报指标统计要求,但杭州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为着力推进三农工作,仍对乡镇(街道)、行政村实行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考核,而当下统计部门出具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以一个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没有乡镇(街道)及行政村指标数据。因而基层农经干部仍然承担着乡镇(街道)及行政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统计,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履行职责。

力求两个指标认同衔接融合

1.深化研究实用为上。尽管人均纯收入现不作统计指标要求,但影响面之广不可小觑,因此统计部门与农经部门对可支配收入、纯收入的指标诠释仍需深度思考研究。一是可支配收入、纯收入的两个指标现实确实需要过渡衔接期,因为当下确实还有相当部分人对两个指标理解使用混乱甚至争论迹象,对此建议国家职能部门应顶层设计,从理论上论证可支配收入与人均纯收入两个指标换算的内在联系,既要诠释分析这两个指标的异同点,又要提出和形成一套完整的、能反映农村居民收入实际的指标体系,并能让大众理解接受,便于通俗易懂操作,避免无谓争论。二是参考国家统计局年度发布的统计公报数据的衔接关系,如2014年、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占当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4.3%,即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少5.7%。显然,参考数据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2.相互合作有益配合。一是县(市、区)级农经统计两部门在年初年底应统一布置农村统计工作,统一样本格式,统一汇总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确保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也有利于减少监测样本户劳务。二是统计部门和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尊重、融合统一。农经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度设计的要求,着重完善乡镇及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体系,采用和统计部门相统一的方法,力求两部门公布使用相同的重要统计数据。三是加强宣传培训。要针对人们对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概念的误解,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诠释可支配收入、纯收入统计指标概念,合力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使用中位数求合理。农民所得中位数更加有利于衡量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准,更接近人们的心理感受。其实,社会对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早有不同看法,认为这一统计指标有瑕疵,掩盖了农村居民收入实际水平,反映不出农村居民收入真实水准,会对党委政府制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扶持政策产生影响。因此,社会呼吁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来衡量替代,使其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农村居民的收入实际。

农民增收是当下乡村振兴战略中工作重点,千方百计想办法践举措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因而需要我们更加严谨求是、科学合理地认真做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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