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档案管理的法规遵从:理念、技术、工具与实践
2018-01-24胡文苑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档案 2018年1期
关键词:档案管理
胡文苑/浙江省档案局
1 理念:从最佳证据到法规遵从
近代美国的崛起得益于它的法治文明,法治是在长期历史演进下,理性争辩与反复试错的结果。认识美国法治,既要重视其制度框架与根源,也要了解制度运行的逻辑与环境,更要重视支持制度的技术与工具。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基本范式,作为实施层面主要任务是固定事实、还原事实及根据事实进行价值评判或利益平衡。正如时间不可逆乃亘古不变真理,固定或者还原全部事实几无可能,能够做到的是认定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于这个理由,西方发展出整套证据规则,在证据可采性方面,冠以最佳证据规则的核心要义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兼有“独特特征确认”和“监管链条证明”特质的档案是文件原始性的最佳证明。最佳证据判定如果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对文件内容原始性证明可以转化为以提交档案佐证之或者用档案的档案(即档案管理记录)证明之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档案管理中,对元数据的收集归档比电子档案内容本身重要。
对档案的信任根植于西方立法、司法基因之中。为负责任的治理,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要求参众两院“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1790年美国国会第11号法律《各州公共法令、档案及法庭记录确认并在其他州生效方式法》和1804年美国国会第56号法律规定,法令、档案、法庭记录等在钤印、正式作证、法官证明情况下,即可被承认和予以接受,具有可信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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