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状告女儿女婿诉求为何被驳回
2018-01-23吴凡云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1期
吴凡云
一家人为了一套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赠与问题,产生分歧,父母亲不得不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驳回李林、刘梅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林与原告刘梅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金花系他们的女儿,李金花与被告赵强系夫妻关系。李林退休前系江西省某科研所的干部。2011年,江西省某科研所组织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通过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工龄、职务、学历等综合打分后,共有包括李林在内150人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因集资建房指标仅有50套,需要通过抽签确定集资建房资格,李林遂委托李金花参与抽签,并抽签取得集资建房指标,李林由此获得了青山湖区某住宅区房屋的购买权。取得集资建房指标后,李林、刘梅将该指标赠与女儿李金花、女婿赵强。
自2011年3月至2015年11月止,李金花、赵强根据开发商及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向开发商共计缴纳房屋集资款628589元,并交纳了剩余房款4.8589万元。李金花、赵强交款后,开发商向他们出具了收据。2016年12月22日,开发商将之前出具给李金花、赵强的金额共计628589元的收据收回,并重新向李金花、赵强开具房屋购买发票。2016年1月20日,李金花、赵强与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买受人李金花、赵强购买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某家园2#住宅楼一单元1001室房屋(面积136.62平方米),总金额为628589元。2016年2月1日,该房屋交付给了李金花、赵强。2016年9月3日,李金花交纳了2016年2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物业费1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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