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交辞呈 单位决定解聘也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2018-01-23潘家永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1期
潘家永等
员工已交辞呈 单位决定解聘也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我结婚后,为解决与丈夫的两地分居问题,而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公司基于担心被我“炒鱿鱼”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于一周后突然在公告栏内发布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要求我3日内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并离开公司的决定,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由此导致员工中不少不明真相者对我产生了种种猜测,其中的恶意猜测占了绝大部分。请问:公司之举是否违法?
读者:杨秀兰杨秀兰读者: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前者是指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者是指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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