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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落地开花

2018-01-23老树

老友 2017年12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患病住院

老树

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已步入花甲之年,衰老与疾病不可避免地到来。“4+2+1”的家庭结构(4位老人、2名年轻夫妇、1个孩子)十分普遍,4位老人如何养老,尤其是疾病看护、照料等方面的困难,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近期,不少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这些规定获得不少职工和网友的点赞,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这一规定能否广泛、持久落地的担心。

政策红利

10月26日中国新闻网发表《多地推“独生子女护理假”:有省份每年不少于15天》一文称,近日,黑龙江省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有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6个省、自治区正式出台了此类政策。多数地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护理假”天数在10~20天不等。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大部分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变。此外,重庆、云南、江西等地也在酝酿“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

10月19日人民网刊发的文章《“独生子女护理假”是老人看得见的实惠》中提到,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民政部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虽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老年人身体相对脆弱,健康问题突出,是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高发群体,医疗、陪伴及情感关怀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面对“4+2+1”的家庭结构,一对夫妇负担4个老人的养老,如何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照顾好患病住院的老人,是困扰很多“80后”的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适时推出,无疑是一项颇具人性化的善举,对照顾老人的独生子女而言仿佛雪中送炭,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权益,是送给老年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的文章《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假应推而广之》指出,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作为一孩政策的参与者,国家和社会不能忘记整个政策的执行者。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加深,这个群体所面临的养老、保护,对于中老年人及其子女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子女只停留在通讯录、影册上,是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现实写照,对独生子女给予带薪陪护制度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为独生子女提供相对宽松的假期来陪护父母。带薪陪护既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也减轻了子女的精神负担。老年人权益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现实困境需要得到关注和有力呵护,这既是对一孩政策精神的延续,也是对老年人群体的关爱。带薪陪护,当在立足时代需求和实际的情况下,推而广之。

诸多担忧

9月3日中国新闻网刊发文章《“独生子女护理假”勿成纸上假期》称,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已经出台一年有余,但是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鲜见申请者。张向前是河南省信阳市的企业退休职工,只有一个儿子。去年,张向前生了一场大病,在医院住了一个月,但为了不影响儿子在郑州的工作,他只让儿子在医院陪了一周。“好在我刚过60岁,老伴一个人在医院照顾虽然吃力,但还过得去。如果再过几年,我们腿脚都不好了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在外打拼的年轻人往往身处“有假难请”的无奈境地。在福建一家运动品牌工作的王飞亚说,自己的薪酬形式是“基本工资+计件”,有时候加班工作还会做不完,要是请个小长假回去照料老人,不仅少挣钱,老板也会不满意。不少独生子女职工反映,试图请“护理假”往往遭遇“冷拒绝”。有些用人单位表面上“松了口”,却还是“有心刁难”,需要请假职工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等。对于异地打工者,凑齐这些证明非常困难,职工不得不自己放弃请假。

8月7日央视网的文章《“独生子女护理假”来了?休不了的假要它何用!》称,在带薪年假尚难全面落实,甚至周末双休都无法保障的现实下,“独生子女护理假”很可能会成为“空头假期”。在竞争激烈的当代生活中,现有工作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不“拼命”自有他人取而代之。即便是用人单位不批准“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了继续在单位工作,员工也很难为自己据理力争。由此甚至会导致用人单位对独生子女的就业歧视,就如未生育的女性那样,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另外,“恐归症”是很多在外打拼的年轻人共同的心病。虽然很想念亲人,但囊中羞涩无力衣锦还乡的自卑,对父母逼婚的逃避,都让年轻人不愿回家面对父母。父母需要照料的情况能否破除人们心中的“恐归症”,需要时间去验证。

9月30日光明网发表《“带薪护理假”光靠企业负担恐难落实》一文说,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料年老父母的现实问题,给独生子女护理假,确实能够倡导和弘扬孝道美德,给予需要被照料的老人更多的关爱。然而,企业毕竟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让企业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成本,恐怕很难将“带薪护理假”落实下去,最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许多经济效益相对较差或负担较重的企业,从人力资源成本和经济效益等角度考虑,可能会选择“牺牲”职工的福利待遇来减轻成本压力,而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对此大多敢怒不敢言,很少有人敢站出来投诉维权。诚然,企业“剥夺”职工带薪休假等福利,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企业也要生存,在其自身无法盈利或亏损的情况下,要让企业拿出一部分成本来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显然是不现实的。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带薪护理假”福利政策就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落实完善

10月27日中国经济网发表《“独生子女护理假”别成“画饼充饥”》一文称,“独生子女护理假”是一种很接地气、很温馨的假期设计。不过,这种让劳动者享受权益的假期虽然制定出台的时候轰轰烈烈,但是在具体践行的时候往往步履维艰。一方面,在基层部门,这样的政策往往被“土政策”冲淡,无法很好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在一些企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这样的政策更是空中楼阁,因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为避免“独生子女护理假”成为“画饼充饥”,有三项工作可做:首先,把“独生子女护理假”上升为国家政策,规定所有省份必须实行;其次,必须建立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监管机制,通过劳动执法部门直接督促到具体的部门单位;最后,建立独生子女数据库,做好对假期落实的情况调查,对于没有落实的单位进行处罚。endprint

8月30日新华网刊登《“独生子女护理假”:从“纸上福利”到法律权益》一文表示,再好的法律都需要相应的具体措施为其保驾护航,否则只能成为“纸上福利”。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建议,地方出台相应规定后,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如果时机成熟,可在全国层面进行立法或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对于其中涉及的假期时间等规定,可交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志强则认为,仅靠“独生子女护理假”,还不足以把独生子女从老龄化社会的重压下解救出来,为此,必须建立一个更为全面的保障制度。要以政府为主体,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建立健全以养老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8月25日搜狐网的文章《多地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完善社会照护体系任重道远》说,对于目前各地出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仍然有一些可改進之处。第一,要通过减税、给予奖励补贴等形式,对私营企业由此增加的成本给予一定补偿,而不能由企业独自承担。第二,取消“父母年满60周岁”的限制。因为不到60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同样也会生病住院,同样也需要有人照护。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善于利用各种新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尽可能让这一政策为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所知晓。此外,面对某种所有家庭都面临的问题,作为一项旨在解决该问题的公共政策,不能只针对少数家庭,不能只针对某一特殊群体,否则对其他家庭和群体是不公平的。因此,该政策应该是普惠性政策,应逐步将“独生子女护理假”改为“子女护理假”,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成年子女,对独生子女给予延长假期时间的优待。

链接:六地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规定

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福建:《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被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法律依据,符合规定的人群有权依法申请。一旦独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请该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可依法申请人社及劳动部门介入协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提出,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天,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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