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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厘清四大误区

2018-01-23晏菲

新天地 2018年1期
关键词:赡养人小磊女士

晏菲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晚辈人的法律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对老年人的赡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以下几起案例涉及老人赡养中存在的一些认知误区。

赠予是否能撤销

“谢谢你们,我的养老问题终于解决了。”近日,92岁的失明独居老人冯女士小心翼翼地在与亲外甥小磊(化名)的调解协议上按下了自己指纹。尽管冯女士和亲妹妹一家人“撕破了脸皮”,但好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请你们帮帮我,我妹妹和外甥拿走了我的拆迁房,可他们却不给我养老。”此前,冯女士拄着拐杖艰难地推开了宁波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哭诉自己的遭遇。

冯女士高龄独居,双眼失明,最担心的就是生活无人照料。2008年,冯女士房子拆迁。她的亲妹妹听说这一消息后,带着两个儿子从上海匆匆赶到宁波与老人见面。

那次见面后,冯女士和妹妹一家就冯女士的养老问题达成了协议:冯女士将拆迁分得的110平方米面积的新房产权给妹妹,由妹妹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妹妹允诺她居住在新房内直至身故。

房子的产权给出去了,然而,冯女士的晚年生活却没有如她所愿过得安稳。老人说,妹妹并没有很好地照顾她,还将房屋产权转至儿子小磊的名下。5年来,冯女士多次打电话给远在上海的外甥小磊,让他来照顾自己,可小磊并没有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经常匆忙过来一趟就完事了,平时言语之间也不怎么贴心。

无奈之下,冯女士找到了法援中心寻求帮助。老人的要求很明确:希望外甥以后按月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2000元。法援律师将案件送至镇海区法院调解处,在法官、律师的多番努力劝说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磊一次性支付冯女士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并且同意她在新房内居住到过世。

【说法】老人将房产等财产赠与子女或亲属后,如果对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吗?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贈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儿女亲属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起诉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外,如果房产进行了买卖过户,发生了权利的二次转移,诉讼撤销赠与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赡养老人能否打折扣

刘先生夫妇共生有4男3女,7名子女已全部结婚成家。夫妇俩长期随三子和四子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3个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大儿子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2001年和2004年二老病故,不仅父母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不管,连丧葬费也是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的。大儿子对父母生前不孝,但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后,却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失后取走独吞。为此,其他六弟妹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大儿子不但负担214元案件受理费,而且只能继承母亲5000余元遗产中的100元,其余的应由尽赡养义务多的弟弟妹妹继承。

【说法】 《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赡养不以继承遗产为前提

李先生的老伴儿去世后,一直独自居住。独生子小李虽然同住一个小区,但3年多的时间都没有去看望过父亲,甚至李先生生病住院都没有探望。保姆赵某一直照顾李先生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照顾有加,后李先生和赵某登记结婚。小李担心父亲将个人积蓄及名下房屋留给赵某,坚决反对这门婚事,甚至扬言除非父亲立遗嘱将积蓄和房屋都留给自己,否则断绝父子关系。小李拒绝与父亲见面、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说法】 小李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有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对于个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子女和其他亲属的干涉,这些财产更不能沦为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交易品和筹码。赡养和继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继承财产的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其他条件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附属条件。

儿媳妇应否赡养公婆

八十有余的张老太一辈子很是不幸,年轻丧偶,年老又丧一子。原来,她跟着生活的三儿子不久前出车祸死亡。为此,政府发给他们家抚恤金5万元,其中1.2万元作为赡养张老太的费用。钱拿到手后,三儿媳并不愿将1.2万元给婆婆,还提出丈夫已经去世,她要与婆婆分开过,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义务了。为此,张老太将老三媳妇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不但判决三儿媳将1.2万元还给婆婆,而且令其应尽赡养婆婆的义务。

【说法】儿媳妇赡养公婆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义务的。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警喻人们要懂得感恩父母、孝养长辈。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子女赡养的义务。对于赡养老人的一些误区既违反了法律,又伤害了亲情。

(责编:孙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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