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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恶魔的共和国”诠解

2018-01-23汪志坚

哲学分析 2018年5期
关键词:恶魔共和国康德

汪志坚

一、“恶魔的共和国”与公民美德

康德在1795年发表的政治论文《永久和平论》中认为建立国家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多么艰难,即便是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解决。①Immanuel Kant,“ Toward Perpetual Peace”, Practical Philoso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ary Grego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335.诚然,国家有各种形式,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完全受丛林法则支配的国家,其成员互相倾轧,胜者为王,以强力维持其统治,败者被迫服从,同时伺机反抗。这样一个国家的确适合一个恶魔的民族,但由于其本性邪恶,恶魔的民族或许不能指望建立一个更好的国家。但康德不这么看,他认为恶魔的民族不但可以建立一个更好的国家,而且可以建立一个最好的国家。从语境上看,康德以上所说建立国家的问题,特指建立共和制国家的问题,而他认为“共和制是完全符合人类正义的唯一体制”①Immanuel Kant, “Toward Perpetual Peace”, p.335.。也即是说,在康德看来,即便是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一个完全符合人类正义的国家——共和制的国家。

康德当然无意于为恶魔的民族建立国家的问题操心,他实际关心的还是人类国家的建立。他之所以指出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是要打消某些悲观者的顾虑。这些悲观者担心共和制的国家如此之好,乃至“它必须得是一个天使的国家,因为人类以其自私的倾向是不能够有这么崇高形式的体制的”②Ibid.。康德指出即使是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言下之意是,在道德层次上高于恶魔的人类当然更能做到。

康德所说的共和制是怎样的政治体制,与现代西方民主制有何不同?共和制是一种政府形式,与专制主义相对。康德把共和制定义为行政权(政府)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政治原则。专制体制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尚未分离,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群人手中的政府形式。在康德的政治术语中,民主制是一种主权形式,指所有人共同拥有国家主权,区别于独裁制(国家主权为一个人所拥有)和贵族制(国家主权为一些人所拥有)。康德认为民主制的主权形式在政府形式上只能是专制主义的。由于在民主制所建立的行政权力中,所有人直接对每个当事人做出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这里不存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因而,民主制是多数人的专制。与其同时代人(如美国国父)一样,康德对民主制的理解是相当古典的,特指古希腊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制,民众亲自参与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执政官也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民众甚至通过民众法庭直接审判案件。康德认为,共和制的政府必然是一种代议制的政府,民主制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民主制必然就是专制体制。③Ibid.自康德之后,西方民主制已经过相当大的改进,比如用代议制代替直接民主制,用三权分立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发展至今天的西方民主制已基本符合康德对共和制的设想。

然而,与康德的见解相反,当代西方政治理论普遍认为现代民主制的维持和繁荣有赖于较高程度的公民美德。当代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一个正义社会的条件之一就是公民具有有效的正义感,即遵守正义原则的愿望。④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Harva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15.只有公民拥有正义感,民主社会的正义框架才能保持稳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才能得到持续保障。罗尔斯还认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中的各方会选择对所有社会成员施加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该义务迫使每个公民支持和推进社会的正义体制。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p.293—296.罗尔斯清楚地看到正义的社会制度是脆弱的,只有公民履行其正义的自然义务,民主社会的正义安排才能持续稳定。当代共和主义的代表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同样强调政治参与和公民美德的重要性。他认为公民应表现出高度的公民美德,在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时应着力推进公共善,而不是只关心一己私利,否则,自由的国家很容易由于公民对政治的疏忽和冷漠而沦为不自由的国家。②Quentin Skinner, “The Republican Ideal of Political Liberty”, Machiavelli and Republicanism, edited by Gisela Bock, Quentin Skinner and Maurizio Virol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303.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强调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政治生活是人们可能有的最高生活形式。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罗尔斯和斯金纳并不认为政治生活本身具有最高的内在价值,他们对政治参与和公民美德的强调是工具主义的,即把具有美德的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防止民主国家退化的前提条件,这就与康德“即使是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的观点直接相悖。

本文的任务不是就公民美德对建立和维持民主制度的重要性问题在康德的观点和当代政治理论之间做出孰对孰错的判断,而是试图深究康德提出以上观点的深层次原因。康德所说“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只是冰山之一角,支撑着这一观点的是康德的历史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二、目的论的历史观

康德1784年发表的《世界性目的之下的普遍历史理念》一文是对其目的论历史观最为全面系统的表述。历史进程始终处于自由和自然的辩证关系中,一方面,历史是人们自由行为的结果,人不同于动物受本能支配,人有理性可以为自己设定目标,人的行为结果很难预测,历史似乎只是一系列人类偶然行为的集合;然而另一方面,历史的总体进程又超越于人们行为的偶然意图,而是朝向某个自然所设定的确定目标前进,人的自由行为沦为自然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康德历史哲学所强调的就是历史的自然目的对人们自由行为的具体意图的超越性。他说:“当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着往往是彼此冲突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被一个自然的目标引导着前进。”③Immanuel Kant, “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 Kant’s Political Writing, translated by H. B. Nisbe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41.

康德认为如果自然赋予被造物某种能力,而又不让这种能力得以发展,我们就无法对自然做合目的的解释,人类理性就很难理解自然。所以我们可以说,所有被造物的自然能力迟早都要得到充分的发展。就人类而言,其最重要的能力就是理性,理性可以把人使用其各种力量的规则和意图都拓展到自然本能之外。人的理性的能力是不断发展的,需要不同世代的人薪火相接。①Immanuel Kant, “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 p.42.

如果说人类历史的目的就是人类自然能力的充分发展,那么自然是通过什么手段实现这一目的的呢?对于这一问题,康德采纳了类似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亚当·斯密认为,在自由市场中,当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同时也在不自觉地推动着公共利益,市场竞争降低了商品的价格,并刺激生产者提供更好的商品,自由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把人们的自私动机引导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标上来。类似地,康德认为,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也在不自觉地促进人类自然能力的发展,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假借的工具就是社会中的对抗性。

社会的对抗性源于人性中的“非社会的社会性”。一方面,人有进入社会的倾向,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人才感觉自己更像是人类,才能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另一方面,人又具有一种想要隔绝自己、单独生活的倾向,他发现自己有一种非社会的本性,想要按照自己的意思来摆布一切。然而,人类终究要在社会中生活,当彼此都按照自己的心意要求对方时,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遇到阻力。正是这一阻力唤醒了人类的所有能力,推动着人们去克服自己懒惰的倾向,并借助对荣誉、权力或财富的欲望,促使人类在同胞之中要为自己争取地位。②Ibid., p.44.自然通过在人性中植入非社会性因素,造成人们竞相猜忌的虚荣和对权力、财富的永不餍足的欲求,借此促进人类的自然能力的发展。

建立共和国在促进人类自然能力的发展中有何意义呢?在这个问题上康德的历史哲学和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之间的类似仍然存在。在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中,为使“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必须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允许生产者和商人合谋抬高价格,压榨消费者。类似地,在康德的历史哲学中,“看不见的手”若要发挥作用,人类“非社会的社会性”若要促进人类自然能力的发展,人类必须进入市民社会。有两个因素使得人们不能在自然状态中和谐共处:第一,在不能确保别人不侵犯我的情况下,我也没有义务不侵犯别人,由于人一般而言都有凌驾于他人的倾向,所以每个人都有理由先下手为强,这就会导致无休止的争斗;第二,在一个公共的法的状态建立之前,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对正当和利益的理解行事,当大家的判断出现分歧时,由于缺乏一个仲裁的权威,不可避免地导致暴力冲突。①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ractical Philoso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ary Grego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425, p.456.人性中的非社会因素使得人们不能在野蛮的自由状态中长期彼此共处,为摆脱这种状况,就要建立一个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共和制的国家,也源于自然的“看不见的手”的巧计。前已说过,自然在人性中所植入的非社会因素激起了人的虚荣和贪欲,这些自私的倾向使得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的自由受到约束,而自己的自由则不受约束。人们的自私倾向对立的结果就是大家的自由受到同等约束,这样的市民社会就是共和国。②Immanuel Kant, “Toward Perpetual Peace”, p.335.在从自然状态到共和国的转变中,法律的自由替代了野蛮自由,法律的自由的行使以不侵犯别人类似的自由为限,社会的对抗性不再以暴力的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公平有序的竞争,人们的自然能力得以发展。

在康德的历史哲学中,市民社会(其最完善形式是共和制国家)的建立是自然为使人类的自然能力得到发展所设的一个环节。自然通过在人性中植入非社会因素引起社会的对抗,人类的求生本能迫使他们设法将对抗限制在不致引起巨大灾难的范围内,为此人类借助法对野蛮自由施加约束。人类的自私倾向相互制衡的结果是每个人的自由受到同等程度的约束,共和国由此建立。整个过程受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操控,自然所利用的工具仅仅是人性中非社会因素所导致的自私倾向,美德并不扮演重要角色。正是以上历史目的论观点支撑着康德“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的论断。

三、道德进路遭到否定

前已指出,康德真正关心的还是人类建立国家的问题,他之所以指出“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实际上是要表达如下观点:共和国的建立是由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借助人的自私倾向所完成的作品,不依赖于人的美德,所以尽管人的道德不如天使那般纯粹,人类也能够建立并维持共和国。实际上,人类只是共和国表面上的建立者,真正的幕后推手是自然。康德为坚持这一历史目的论观点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那就是人类沦为自然事件中的一环,意志自由成为人类意识中的错觉。③William A. Galston, Kant and The Problem of Hist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236.表面看来,与动物受本能驱动不同,人类可以追求理性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从而自由行动;实际上,人类表面上的自由行为都只是自然为发展人类自然能力所假借的手段,人类沦为受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操控的木偶。康德认为人的自由与人的道德性紧密相关,只有当人的意志不受自然偏好的决定,并且服从自己的理性所立的道德法则,人类才享有完全的自由。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4页。既然“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可能会使人类的自由成为幻影,那么康德为什么不从人的道德性出发来解释共和国的建立呢?如果康德能论证建立共和国是人类的道德义务,那么他不就能在保存人类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共和国的产生了吗?

康德没有明确讨论过这一问题。本节接下来首先从康德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出发,试图论证“人类有道德义务建立共和国”这一观点;然后考察康德不采纳这一论证的可能原因。

其实在康德伦理学思想中有很好的资源可以用来论证“人类有道德义务建立共和国”。首先,康德认为人有道德义务来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举了如下这个例子:有个人在自身中发现一种才能,这种才能如若加以培养,就会使他成为一个对于各种目的来说都是有用的人。但是,这个人处境舒适,他更想沉溺于享乐,而不愿费心发展自己的自然禀赋。为了确定自己的做法是否道德,这个人让自己“为了享乐,可以荒废自己的自然禀赋”的行为准则接受“人是目的”的道德法则的检验。这个道德法则要求: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自己身上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身上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0页。康德认为人性中有达到更大的完善性的禀赋,这些禀赋就我们主体中的人性而言属于自然的目的。由于荒废这些禀赋不能与这一自然目的的促进相容,所以“为了享乐,可以荒废自己的自然禀赋”的行为准则是不道德的。③同上书,第51页。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能为自己设定目的,所以人就有义务培养自身中能够帮助实现各种目的的能力。换言之,人有义务培养自己本性中的各种原始禀赋,因为唯有这样动物才升格为人。④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p.522—523.

建立共和国与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的道德义务有何联系呢?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关于人性中趋恶倾向的论述可以被用来论证建立共和国对于履行这一道德义务的必要性。人性中有趋恶的倾向不是说人必然作恶,而是说人虽然能意识到道德法则,但往往又受到感性偏好的诱惑而背离道德法则。⑤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 (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29页。康德在该书中把人性中恶的最终来源归于社会。他说:“(人的)需求仅仅是有限的,他在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操心时的心态,是有节制的和平静的。……当他处在人们中间时,妒忌、暴虐、贪婪以及与这些相联系的怀有敌意的偏好,马上冲击着他那本来易于知足的本性。……人们将相互败坏彼此的道德禀赋,并使对方变恶。”①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 (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康德明确把人性的败坏归因于人类的社会条件,更具体地说,归因于人在彼此靠近生活时所产生的对自我价值的关注。如果没有社会的影响,人类的自然欲求是适度的,易于满足的。正是因为人们担心别人小看自己,他们才变得不满足。人性中恶的最终来源在于人在社会条件下所产生的自负。②Allen Wood, Kant’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88.

人在社会生活中就会产生恶的倾向,如果任其滋蔓,不加约束,社会生活就会充满欺骗、暴力和死亡,人类面临自我毁灭的危险,人类的自然能力就不能得到发展。由于人有义务来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他们就有义务为自然能力的发展创造条件。为了限制人性中恶的倾向毁灭文化,人们必须用法对其施加限制,使得社会成员必须在正义的限度内行使其自由。最符合人类正义的体制必须使得每个人的自由受到同等的限制,这样人们的自私偏好就会相互抑制、相互取消,最后从总体上看仿佛人类没有自私的偏好,而这样一种体制就是共和国。在共和国中,人类的自私倾向受到最适度的约束,从而转化为良序的竞争,人类的自然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人类有道德义务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也就有道德义务为此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也即是说,人类有道德义务建立共和国。

如果以上论证成立,那么人类建立共和国就是在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在此过程中人们是自由地行动,而不是如康德的历史目的论中所说,受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被动地建立共和国,人类作为自由的存在者的尊严得到保存。我们不禁要问,康德为什么不采纳这一如此之好的论证进路,而不惜冒牺牲人类自由的风险而采纳历史目的论呢?

我认为至少有两点理由促使康德不采纳以上所重构的伦理学论证进路。第一,这一论证进路与康德的道德心理学观点不符。人性中有善和恶两种倾向,善是对道德法则的服从,而恶则是受感性偏好的引诱而背离道德法则。“人类会建立共和国以对所有人的野蛮自由施加同等的约束”的说法预设了善的倾向对恶的倾向的胜利。然而,这与康德的道德心理学不符。正如康德所说:“经验似乎表明人处于善和恶两个极端之间”,人的道德层次处于天使和恶魔之间,他们能够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存在,并且这种意识本身就会成为人们服从道德法则的动机,但是,人性中还同时充满各种感性欲求,这些感性欲求也会争着要成为人们行为的动机,而人们的感性动机并不总是会服从道德动机。①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36页。如果感性动机战胜道德动机而成为人们意志的决定根据,统治者就会将法律当作压迫被统治者的手段,通过宗教、暴力、愚民等手段消磨被统治者的反抗意志,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所建立的国家就不是共和制国家,而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压迫的工具。

第二,这一论证进路与康德的道德发生学观点不符。康德的有些论述似乎暗示人的道德能力是超越历史、与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毫无关系的。比如他说:“道德法则是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定的纯粹理性的事实被给予的,即便我们承认,人们不能够在经验中找到任何完全遵守道德法则的实例。”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50页。如果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那么这一意识就不依赖于道德教育或者在一个道德社群中的生活经验。然而,当康德认真考虑道德发生学问题时,他明确表示人们道德意识的提升有赖于在一个正义社会中的生活经验。他说:“好的国家体制不能期待于内在道德,恰恰相反,一个民族好的道德教育首先就要期待于一个好的国家体制。”③Immanuel Kant, “Toward Perpetual Peace”, pp.335—336.如果人们道德意识的提升是在一个正义国家中所接受的道德教育的结果,那么我们就不能期待依靠人们的道德性去建立一个正义的国家,因为这将导致循环。有理由认为,康德不采纳以上所重构的伦理学论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这个循环。

四、政治哲学中的保守面向

康德认为人们建立共和国并不是由于人们的内在道德要求他们生活在一个正义的市民社会中,而是由于自然这只“看不见的手”假借人们的自私倾向促使他们进入法的状态,这就否定了普通民众作为共和国建立者的主体地位。既然普通民众不是建立共和国的主体,那么当生活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国家时,普通民众也就不能以为了实现共和而发动革命。康德“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的观点是他保守的政治观点的一个隐晦的表现。

作为义务论伦理学最重要的提倡者,康德并不要求民众盲目服从当权者的任何命令。康德认为民众要服从当局,不过有一个条件,即“在一切不违背内在道德的事情上”④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505.。“……如果立法者要求某种自身恶(直接违背道德法则)的东西,那么,就不可以也不应该顺行他们。”①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99页。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人被君主以立即处死相威胁,要他提出伪证以控告一位这个君主想以堂皇的口实处死的正人君子。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1页。作伪证陷害一位正人君子为道德所不容,所以这个人应当拒绝服从君主的命令。康德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现代政治哲学所谓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原则。

公民尽管可以出于道德理由不服从当局的命令,但却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反抗当局。在康德的政治哲学术语中,与消极的不服从不同,反抗是对主权者的强迫。③Peter Nicholson, “Kant on the Duty Never to Resist the Sovereign”, Ethics, Vol.86, No.3, 1996, p.218.反抗有不同程度,包括强迫政府采取某一行动,甚至绕过政府直接行使行政权,最激烈的反抗是发动革命,推翻现有政权。在这一点上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大不同。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普遍同意建立政府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政府的职责就是促进公共善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当人民和政府就政府是否履行职责的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人民有权诉诸上天,也就是武力反抗政府让上帝来裁决哪一方是正义的。④洛克:《政府论》 (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7—107页。在康德这里,即使政府违反了原始契约而专横行事,人民依然不能以武力反抗政府。因为在一个现存的公民宪法之下,人民对应当怎样来实施宪法所作的判断是无效的。康德对这一观点做了极端形式主义的辩护:假设人民有权对政府的行为做出判断,那么当人民的判断和国家元首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就需要有一个比国家元首更高的元首来做仲裁者,而这是自相矛盾的。⑤Immanuel Kant, “On the Common Saying: That may be Correct in Theory, but It is of No Use in Practice”,Practical Philoso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ary Greg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298—299.洛克也承认当人民和政府发生分歧时,在人间没有更高的仲裁者,但他依然赋予人民反抗暴虐政府的权利,因为对于人民来说,即使陷入无政府状态也要比忍受暴虐政府的欺凌要好。但康德认为无法的无政府状态是最大的恶。任何一种法的体制,哪怕只在微小的程度上合乎法,也要比一点没有更好一些。⑥Immanuel Kant, “Toward Perpetual Peace”, p.341.

既然人民没有反抗政府的权利,那么对于一个有缺陷的,甚至是充满不正义的政治体制,只有通过统治者所施行的改革来改进,人民虽可以抱怨,可以请愿,但如果统治者不予理睬,却不能诉诸革命。⑦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465.了解了康德政治哲学的这个保守面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他为什么在共和国的建立问题上一定会采纳自然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进而主张“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这一解释把建立共和国的真正主体归于自然或者“天意”,人民只是受私利驱动,不自觉地进入法的状态。赋予人民反抗政府的权利只会使现存政治制度中所包含的不尽完善的正义面临被颠覆的危险,却无益于更完善正义的实现。

五、结论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所提出的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的观点与康德的历史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多方面内容相勾连。首先,康德的历史目的论认为人类自然能力的发展是人类历史的目标。自然借以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是社会的对抗,建立共和国的作用是限制这一对抗,使其不是以暴力,而是以良序竞争的形式出现。在此过程中,美德并不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尽管康德伦理学中包含有很好的资源可以论证人类有道德义务建立共和国,但康德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论证。一方面,康德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人虽能意识到道德法则,但却不一定服从道德法则,因而把共和国的建立奠基于人的道德性就不具有确定性;另一方面,康德的道德发生学认为一个好的国家体制是人们道德意识提升的前提,因而依靠人们的道德性去建立共和国就会因果倒置。最后,康德认为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还和他保守的政治观点有关。康德认为人民不能为实现共和而反抗统治者或发动革命。如果一个恶魔的民族也能建立共和国,那么起作用的因素就不是公民的美德,而是人们的自私倾向。为消除现有政治体制的缺点,人民就不必发动革命,他们只需等待自然假借人的自私倾向来实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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