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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2018-01-23孙道萃

南都学坛 2018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

孙 道 萃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往往被置于首位[1]。比如,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制定《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重点聚焦确保程序简化后充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可能无形地压制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需求。然而,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均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机会[2]。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的规定,同时考虑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明显抬升,应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并发挥被害人监督制约权力作用[3],确保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哪些具体的诉讼权利及其实现途径等问题,是试点期间应明确的基本内容。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争论与厘定

(一)认识分歧与廓清

关于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诉讼地位,理论上的看法不尽相同。

1.主要争议。大体如下。(1)独立地位说。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应征得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真诚获得被害人谅解,视为被害人同意,以确保司法公正价值[4]。据此,被害人同意是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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