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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档案文创产品营销

2018-01-23张晓

山西档案 2018年3期
关键词:微信产品文化

文 / 张晓

“互联网+”的本质是2.0环境下形成的一种创新型经济形态[1]。这种根本属性决定了其适用于生产和消费领域。档案文创产品是以档案中的历史文化信息为基础所生产出的物质资料,兼有文化属性和商品属性。档案文创产品生产的目的在于消费,即通过交换和流通的方式满足人们的精神或物质需求。因此,“互联网+”切合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档案文创产品营销的对象包括公益性和商业性文创产品。它通过推广、宣传、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互联网+档案文创产品营销”是档案文化产业、市场营销和互联网思维“三位一体”的深度结合,其本质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消除营销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用户的文化需求为中心指导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从而实现供需之间的平衡。

一、“互联网+”为档案文创产品营销带来的机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2]文化属性是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基本属性之一。各级各类档案馆既是档案的保管者,也是档案文创产品的生产者。文创产品作为档案文化的承载体,是联结档案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重要纽带。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发展模式,为档案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拓展档案文创产品营销范围

以移动互联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具有高普及率、超越时空、实时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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