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与何如璋的“球案”三策
2018-01-23刘韶军
南都学坛 2018年5期
刘 韶 军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清朝光绪初年,中日之间发生了影响琉球国命运的“球案”,李鸿章在处理“球案”时,从当时清政府派驻日本公使何如璋于光绪四年(1878)的来函中提出的上、中、下三策中选择了其中的下策①何如璋发给李鸿章的信函在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的《李鸿章全集》第32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后引《李鸿章全集》,均为此版本)内附于李鸿章给总理衙门信函之后,但不是何如璋来函的全文,而是节录,作为李鸿章函的附录。此函的全文收在吴振清、吴裕贤编校整理的《何如璋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内,以下引用何氏论处理“球案”三策的原文,都据《何如璋集》此版本的第95—97页。。何氏提出的下策是“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或援公法邀各使评之,日人自知理屈,球人侥幸图存”。与上、中二策相比,下策可简称为“言之复言之”之策,而上、中二策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要言,而且要采取行动,可称为言行兼举之策,下策则是只言而无行的策略。
选择下策与日本交涉琉球问题,最终的结果并没有达到让“日人自知理屈,球人侥幸图存”的目标。而日本早在中国采取此策以前就已经为实际吞并琉球而采取了不少行动,在何如璋提出处理“球案”的三策之前,清政府并没有针对日本对琉球采取的一系列吞并行动而采取对应性的有效行动,也没有对此进行交涉。这种反应迟钝的态度,使中日双方在处理琉球问题时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即日本步步得手,中国初期没有反应和交涉,到日本对琉球“阻贡”之时,中国已经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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