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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儒学是否可能?

2018-01-23李风华

伦理学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儒者帕累托合法化

李风华

儒学的兴盛堪称过去几十年来思想文化领域中一个突出的现象,但下一步“向何处去”的问题却仍然悬而未决。在各种可能的进路中,以海外“新儒家”代表学者唐君毅、徐复观、牟宗三等人的自由主义进路最为瞩目。自由主义儒学的宗旨大抵可以概括为:“儒家的政治思想必结于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之应以儒家思想为其精神之根据”[1](P33)。笔者认为,这一进路存在着本质上的困难,其根本要害在于,在群己观问题上,自由主义与儒学存在深刻的冲突。本文尝试以卖淫问题作为试金石,检验自由主义与儒学在群己观问题上的根本对立,认为这一路径是不可能的。

一、儒学进路与群己观问题:在心性与政治之间

已有的研究中,往往关注儒学的两大应用层次:心性(“内圣”)与政治(“外王”)。海外新儒家往往以儒学心性与西方民主政治对接,而大陆新儒家则试图依据儒学的自身理论开出其不依傍当代政治的“外王”。这种二分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当代儒学争论的基本形势,但却忽略了儒学进路中最有意义的层次:即以群己观为核心的社会正义路径。这一路径所关注的是在个体精神与政治实践之间的权利问题,尤其是有关个体、家庭、群体和社会层面的社会正义问题,亦即群己权界问题。它并不直接指向政治制度安排,而着重探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权利界定,力图追求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它大抵上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日常生活中的伦理[2]。使用“群己”而非“日常生活”,着重强调的是人际之间的权利安排。

之所以将群己问题视为儒学的重要进路,这既有外部的实践关联的需要,又有内在的理论需求。从外部实践来看,当代世界各国主流政治实践的理论基础与儒学毫无关联,儒学要获得宪政层面的证成几无可能。从内在理论特征来看,儒学的人际理论确有其今天仍然值得重视的优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代儒学能够复兴的一个重要因素:单纯指望儒学的心性理论,难以确证儒学相对于各种学说的优势。

家庭伦理和公共场合的人际权利在群己问题中占据了一个重要的地位。儒家传统上非常重视这个方面,比如三纲五常。三纲五常当然无法照搬到当代,但儒学重视家庭,尊重孝道,强调对国家的忠诚观念,这些都完全可以与当代的伦理实践相结合,为相关的权利安排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比如老年父母对于儿女探望的要求权,这已经在法律上有了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在自由主义或者其他理论中,难以获得相关的理论辩护,但它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理期望。在这个方面,儒学可以发挥其独有的对于家庭伦理的重视,从而获得其切入现实的良好通道。

因此,笔者认为,儒学的未来进路应当在群己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此确证自身在当代世界的伦理和理论价值。而儒学的群己观又将决定,自由主义儒学本质上是不可能的。儒学与自由主义在群己问题上的根本对立最终决定两者只能分道扬镳。为检验这一结论,本文将以卖淫问题作为试金石,探讨儒学与自由主义的本质性对立,并进而推导儒学的可能进路。

二、卖淫的自由:自由主义的逻辑

反对卖淫的主张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学界中,基本上只处于一个挨打的地位。稍稍有影响的声音来自于女权主义者,她们将卖淫视为一种对于妇女尊严的侮辱①。即使如此,这种观点也很快受到了自由主义的攻击。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这真是一个辉煌的胜利,因为他们作为原告,压根不需要证明为什么卖淫应当合法化,而只需要对于既有的卖淫非法论进行穷追猛打,从而确证自己的道德优势。大抵而言,自由主义者在卖淫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性是人性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它可以成为一种商品。传统观念主张性行为仅限于夫妻之间。可以用迈克尔·沃尔泽的话来说明这种传统观念,“性行为是可售的,但这种出售并不导向‘一种有意义的关系’。相信性交在道德上与爱和婚姻相联系的人可能赞成禁止卖淫——正如在别的文化中,相信性交是一项神圣仪式的人们将强烈谴责试图从兼职中赚点小钱的女祭司的行为”[3](P131)。

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禁止卖淫的看法只不过是一种多愁善感式的情怀。确实,卖淫在情感与道德方面的品质确实不如爱与婚姻,但这并不是要禁止它的理由。正如不能因为某种劣质红酒的质量很糟糕,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去谴责喝这种红酒的做法。传统观念所主张的是一种性的理想。如果有人做到这一点,这固然好。但这绝不可用理想来禁止一切不符合理想的行为[4](P339)。现实生活中总是有许多人有婚外买春的需要。有人甚至认为,性交易不仅不损害婚姻,反而有助于婚姻的稳定。证据就是,人类性行为的研究发现,买春的人往往是已婚男士,这些人不满足于婚内性生活,如果有婚姻之外的性商品可以购买,他们就会乐意维持婚姻[5](P201)。

其次,自由市场中的性服务交易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的福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个观点最有名的代表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米尔顿·弗里德曼。他将卖淫与毒品相提并论,主张两者皆应合法化,理由也一样。他认为,根本问题在于,禁止两个彼此合意的人们的行为是徒劳无益的。交易者认为这将改善他们的相互处境,而禁令将难以实施。如果非要实施,只有普遍借重于告密者,而这又会引发腐败。并且,告密者往往是那些自己干了坏事却想减免刑罚的人。更有甚者,对这些行为实施禁令,并不能真正杜绝这些行为。而只能让这些行为非法化,从而产生庞大的地下经济。比如,因为毒品交易而使得监狱里拘禁犯人上百万,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损失[6]。

这种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主义视角的论证同时也拒绝了另外一些对于卖淫的批评。反对观点一:卖淫是一种不愉快的行为。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是否愉快应当由当事人来决定,如果合法化,妓女将自己决定是否从事卖淫。事实上,还有研究者认为,在性方面,妓女往往比普通美国妇女取得了更高的满足感[7](P113)。反对观点二:卖淫使得妓女结构性地受到了老鸨和皮条客的剥削。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如果存在着老鸨和皮条客的剥削,那更多是因为卖淫的非法性。如果卖淫合法化,通过自由竞争,妓女将会改善自己的处境。

最后,在自由至上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中的右翼——看来,支持卖淫合法化最重要的理由在于,一个人的身体属于自己,亦即自我所有权。如果个人愿意卖淫,那么,政府与社会就不应当干预。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卖淫是强奸的反面。在卖淫行为,妇女完全同意性行为,并往往是主动的一方。当然,这其中还包括一些金钱的交易。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他应当同意捍卫自由市场以及妇女的自我所有权[8]。所谓的禁止卖淫论是一种父权主义,即声称为了某人的福利、善、幸福或需要等价值而干涉他的自由的行为[9]。国内也有论者将卖淫的合法化主张归因至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只要你承认,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我认为你一定会承认,不然你就是在支持奴隶制——那么,卖淫嫖娼就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十分正当,不容侵犯。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去当清洁工,去当建筑工人,去当建筑师,去烤面包,去写文章,甚至挤破头去当公务员,为什么不能去卖淫?”[10]

以上三种论点构成当代自由主义的卖淫合法化的基本依据。要证明禁止卖淫的合理性,就务必面对并讨论这三个基本论点。接下来,本文将对这几个观点予以逐一反驳,证明一个社会可以有充分的道德理由反对卖淫合法化。为了让自己及对方的观点得以更为清晰地表达,我将采用一种虚拟对话体阐述两者的对立,并进而解释论证的叙述策略。

这里要说明的是,在卖淫问题上,笔者所设定的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为儒学,也就是说,儒学反对卖淫,主张禁娼。其基本的依据是儒家理想主张“男有分,女有归”,每个女子应当有自己的家庭归宿,而不是性自由。下面的虚拟对话就是以儒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辩论而展开。

三、人性不足恃

性交易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现象,是自有货币以来的市场化的必然。在人类还未实现彻底的自由社会之前,要彻底禁绝它是极其困难的。但是,性交易的存在与性交易的合法化是两回事。正如贩毒、贿赂、谋杀等等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一样,不能因为无法彻底禁绝而放弃努力,使之合法化。具体到卖淫问题,它的特殊性在于,当代许多国家对此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允许卖淫。与此同时,也有更多的国家禁止卖淫。显然,卖淫问题上的群己权利,不可能是一种普世价值。

自由主义者:出于人性的原因,性已经成为一种商品。不管你禁还是不禁,你都没有办法否认这一事实。难道我们的执法者就乐于用道德的幌子来干掩而盗铃的事实吗?人性如此,事实如此。

儒者:我不否认这一点。性成为一种商品,这是一个社会现实或者说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认为性交易在道德上是可取的。反对卖淫合法化,并不是否认卖淫的事实,而只是依据道德观来禁止它。

自由主义者:道德难道可以脱离现实吗?一种违背社会现实的道德只是一种空话罢了。

儒者:不,这很重要。有许多违背道德的社会现象存在,这恰恰证明道德的必要性。比如杀人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每年都有谋杀案发生。难道杀人成为一种社会事实,道德就放弃自己的角色?我们就允许杀人合法化?

从上面这段对话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绝不可以简单地从“人性”中推导出道德。道德必然是人性中的一部分,但是人性中还蕴含着一些不道德的因素,不可以将道德概念泛化,从而将人性中的任何因素都纳入到道德之中。

第二,在具体的问题上,不同的社会可以有而且必然会有不同的道德观。比如有的国家或族群禁止吃狗肉、猪肉、牛肉或其他某种动物肉,这在该社会中已经上升为一种道德问题。站在哲学的立场上,食物禁忌本身无所谓对错,它们只是历史所形成的社会成员所持有的一种道德观念,人们只能尊重它。正如孝道可能在东亚社会中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践行,但在西方文化中却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既然食物禁忌都值得我们尊重,难道禁娼这样一种为多数社会所接受的道德反而不值得尊重吗?

第三,归根结底,一个社会是否禁止某种行为,这取决于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如果这个社会大多数人支持卖淫合法化,那么,它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多数人反对合法化,那么人性、事实等等理由并不能对少数人的合法化主张给予真正有意义上的支持。

四、帕累托标准不充分

自由主义者:好吧,我退一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可以得到道德的支持,那些侵犯他人自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比如杀人——应当排除在道德之外。至于卖淫,双方你情我愿,又惹谁了?用学术来表达,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儒者:交易双方的你情我愿并不是合法化的充分理由。一些人为谋利而从事毒品买卖,是不是我们也要毒品交易合法化呢?

自由主义者:呵呵,我跟米尔顿·弗里德曼一样,也主张毒品交易合法化。归根结底,自愿性是一切交易具备道德基础的唯一理由。

儒者:根据你的逻辑,是不是贿赂、贿选、买官卖官也都可以合法化呢?要知道,交易双方也是你情我愿啊。

自由主义者:这不一样。行贿案中,交易双方获益,但是其他投标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了,总体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儒者:卖淫行为中也存在其他相关利益者:难道嫖客的妻子儿女对此种行为安之若素?妓女的家人竟能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自由主义者:在贿赂案中,第三方的利益损失是实实在在的;而在卖淫案中,交易者的家人只是一种情感的伤害,应不足以作为禁止的理由。难道说,我没有能够追求到心爱的姑娘,我就有权要求我的情敌给我的情感损失作出赔偿?[11](P285)

儒者:确实,我们无法对求爱过程中的情感伤害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的情感伤害都是不能得到道德和法律支持的。设想,对于一起对于大众在情感和道德上难以接受的乱伦行为发生了,我们难道也要依据你的自由主义逻辑予以合法化吗?更进一步假设,有人编造谣言,说你有乱伦行为,你难道觉得这种情感伤害无所谓吗?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一个口号是帕累托标准,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指达到这样的一种状况时,任何一方的利益若要进一步改善就必然会导致对其他一方的利益的损失;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指,在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前,交易使得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的利益得到改善,而其他方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这是一个与社会总效用相对立的判断标准,其实质是给予了所有人对于改进的否决权。因为它要求改进的条件是没有人的境况变坏,如果有人认为所要进行的改进令自己的境况变坏,他将反对该改进。帕累托标准与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布鲁斯·阿克曼认为,“自由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在管理集体资源的标准上发生差异。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他们的目标是实现进行理想的灵活交易,为了给这一目标一个定义,自由主义政治家想知道,每个市民将同意他奉献多少物质财富来为实现集体主义做贡献。与之相反,功利主义将不会把他的目标建立在公民的奉献物质资产的意愿上,而是公民主观上的满意。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根据共同的准绳来衡量,这一超越显示偏好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拒绝越过显示偏好是自由主义理论与当代福利经济学所共享的许多特征之一”[12](P200)。这里对显示偏好的推崇本质上是帕累托标准,它也说明,强调个人意愿、推崇自由和坚持帕累托标准之间存在着相互支撑的理论关联。

帕累托标准本身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社会福利的判断标准,在卖淫问题上,使用这一标准尤其可能会导致关键性的误解。具体来说,利用帕累托标准来为卖淫合法化辩护将会遇到如下几个理论困难:

第一,帕累托标准是一个福利判断标准,但它不是一个充分的道德标准。一个满足了帕累托标准的行为,只是说明它在福利方面的有益之处,但它未必是合乎道德的,因此也不足以成为该行为合法化的充分理由。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将原本非法的卖淫行为合法化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那么所有其他非法的地下经济,通过合法化,也能实现类似的帕累托改进:交易双方的利益改进、政府税收的增加、地下经济秩序的规范化、原有非法商品价格的下降……等等。但这些非法商品的供给的增加就真的是社会所希望看到的吗?它们所以成为地下经济,正是因为大多数社会成员就不希望看到这类现象,现在却堂而皇之合法化,岂非违背了社会成员的意愿?设想一下,依据帕累托最优,别说卖淫、毒品交易合法化,连贿选、工程串标围标、黑社会收取保护费也有理由合法化。

第二,许多应用帕累托标准的做法是往往将交易之外的人想象成一种漠不关心的经济人,而这恰恰违背了现实。主张卖淫合法化的经济学家,认为他人完全没有必要对此种行为义愤填膺。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无动于衷,而性交易对象的家人对此尤其关切。性交易双方通常隐瞒彼此的家人,显然他们明白,即使性交易行为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对于其各自的家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福利损失。任何一种产业,如果相关利益者不是持一种纯粹的“经济人”动机的时候,该产业就难以通过完全竞争市场来实现其最优的社会福利,比如基础教育产业。同理,在卖淫产业上,把相关利益的各方想象成一种眼睛仅仅盯住自己的利益得失的经济人,是一种非常不现实的假设,这也是对帕累托标准的巨大误解。外部性——人们对于别人行为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帕累托标准的重要批判理由[13]。

第三,剥削也不足以成为主张卖淫合法化的理由。除了自由主义所使用的帕累托标准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的分析会借用剥削概念,认为在禁止卖淫的情况下,妓女将受到老鸨和皮条客的剥削。这是一个对话中没有涉及但往往见于卖淫的经济分析中的论述。此处所使用的剥削已经不同于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剥削劳动者的含义,而是指扩展意义上的交易中一方获得超出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正常收益的情形。但卖淫问题上,剥削能否准确描述其中的利益结构是存在疑问的:(1)妓女获得了比普通工人更高的收入;(2)她们有可能未必受老鸨控制,相反,她们也可能会雇佣老鸨;(3)非法卖淫者的收入往往比合法卖淫者的收入更高……②如此种种,说明剥削的出现还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具体的市场结构,单纯地为性交易中的某一方叫屈,并指望合法化能够改变现状,是对现实的性交易中的分配结构视而不见的结论。退一步说,即使非法卖淫活动中存在着剥削,也不足以成为卖淫合法化的理由。难道说,为了避免权钱交易中的剥削与不公现象,我们就应当让权钱交易合法化吗?

五、自我所有权的过度想象

当人性的天然诉求与帕累托标准的利益计算都不足以为卖淫合法化提供充分的支持时,自由主义者必然会祭起其最后的武器——权利,更确切地说,自我所有权。

自由主义者:让人性和帕累托见鬼去吧,我们回到问题的实质。妓女的身体归她所有,她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嫖客的身体也归本人所有,想怎么着就怎么着。禁止卖淫侵犯了他们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

儒者:在讨论这一概念之前,请回答这个问题:你愿意你的妻子和女儿去卖淫吗?

自由主义者:怎么可能?!

儒者:你的妻子和孩子会希望甚至鼓励你去嫖娼吗?

自由主义者:不用说,肯定不会的。

儒者:那就对了。既然你自己不愿意,你妻子也不愿意,为什么你又鼓噪别人去卖淫呢?

自由主义者:别兜圈子了。我不愿意并不等于别人也不愿意。更重要的是,我不愿意并不等于我没有嫖娼的权利,也不等于我的妻女没有卖淫的权利。自我所有权神圣不容侵犯!

儒者:谢谢你在逻辑上的诚实。但可惜的是,你所谓神圣不容侵犯的自我所有权从来就不存在过!每时每刻,你的自我所有权都在受约束,至于禁止卖淫嫖娼,只不过是受限的自我所有权的一个小事例罢了。

总之,“两案两段八环节一量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的互动性、学生探究的主动性,使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为学科教学变革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自由主义者:此话怎讲?

儒者:你一出生,就接种了国家强制疫苗;上学之后,你的身体不由自主,接受了义务教育;工作之后,你把自己身体的部分所有权卖给了老板,那里谈得上对自己的充分自由;上课开会,你虽然想唱歌,但发现你此时此刻使用自身歌喉的权利被事实上剥夺,……活在世上,你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哪里谈得上绝对的自我所有权?至于卖淫问题上的自我所有权,如果你妻子儿女对你的身体使用有了道德和情感上的控制,你对妻女的身体也存在着类似的控制,这岂不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共同人身所有权?如果你的家庭是如此,别人的家庭又何尝两样呢?

儒者指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神话,它从未在现实得到完整地实践[14]。所以如此,是因为自由主义者想象了一个充分的自我所有权,而忽略了一个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与社会运行的整体实践背道而驰。政府完全可以禁止卖淫,而不必担心自我所有权的权利侵犯问题。

第一,充分的自我所有权是一种过度的想象,它无法支持卖淫合法化。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身体。我们的身体的使用,就是我们的行为。正如儒者所指出的,每个人的行为无时无刻不会受到约束,从而事实上并无绝对的自我所有权。这并不是说,我们完全丧失了自我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自由,而只是指出,自我所有权只是相对的,我们的行为又必须合乎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自由主义试图借助于自我所有权这个概念来为其主张伸目,但却没有认识到,自我所有权本身只是一个过度的想象,它无助于解释现实的伦理道德。

第二,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化取决于社会成员多数的道德观念,这一观念将决定人们是否有权出售和购买该行为。具体到卖淫问题上,是否合法化,需要我们诉诸于社会成员在这个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在某个社会或者某个时代,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比较宽容的态度;有的社会,人们持批评和禁止的立场。这两者都有其合理性,并无绝对的对错。伦理学所要做的,是理解和尊重人们的道德观念,并实现道德观念与现实的和解。

第三,自由主义应当尊重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其指斥主流价值观或扮演受害者的策略无益于社会的政治共识的构建。在英美学界,自由主义伦理学处于一个统治性的地位,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由主义的许多主张往往并不能与实践实现有效的和解。卖淫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写照,虽然自由主义强烈主张卖淫合法化,但即使在自由主义的大本营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禁止卖淫。在当代中国,自由主义的言说也逐渐兴盛,其切入现实伦理和政治生活的意愿也极其强烈。但是,如果自由主义不能深入中国本土的道德观念并与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实现和解的话,它终将流于虚幻的自我独白。

六、家庭是儒学群己观的基石

儒者:很简单,只要你承认家庭的重要性,并且你不希望自己的家人去从事卖淫活动,那么以己推人,全社会也应当禁止这类行为。

自由主义者:等等。为什么卖淫不能像饮食一样,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我不参与,但不强求他人。为什么它不可以成为个人偏好范围之内的自由权利?

儒者:因为卖淫涉及到他人。正如你的择偶标准只是你个人的偏好,但你择偶的行为却绝不可能仅仅只是个人偏好。也许有人喜欢买春,也有人乐意卖淫,但卖淫的行为却绝非个人偏好,它不但影响到交易双方,更对于交易双方各自的家庭是一种本质性破坏。基于家庭的正义,卖淫必须禁止。

家庭是儒家伦理的重要基石,也是儒学在群己观上的立足点。《大学》以“齐家”作为联结其个体心性至外王“治平”的逻辑环节,不可或缺。而儒家对于“孝”的极端重视,在各种学说中最为突出,并且有专门的《孝经》以传世。历代统治者每每“以孝治天下”,更是说明家庭伦理在儒学全部理论体系中的突出重要性。

从权利观的角度,本文尝试阐述儒学的家庭理论以及所以禁娼的理由。当然,应当说明的是,此处并非对于儒学经典的阐释,而是笔者依据对于儒学的理解所作的界定。因此,它并不必然接受古代儒家经典中有关家庭的所有见解,而是笔者所希望的当代儒学所理应持有的家庭观。这些家庭观应当可以构成儒学群己观的核心,并构成儒学所以区别于其他伦理及政治理论的重要特质。

第一,家庭而非个体构成群己权界问题上有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基石。社会并非个体原子式的堆砌而成,而家庭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且不可或缺的构成性组织。每个人到来世上,首先是作为某个家庭中的一员。一个人出生,这不仅确立了个体作为权利主体,也是其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相对于外部的权利与关系的重新界定:父母拥有对孩子的行为的监护权,同时孩子也享有相应的抚育和受教育的权利。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了,父母与孩子所共同构成的家庭构成一种独立于外部的命运共同体。其权利义务关系上,家庭成员具有一种相互拥有的人身所有权,并且其共同人身所有权是由出生行为所决定,从而显著有别于自由主义所想象的独立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这种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早在国家诞生之前,就已经有家庭存在。尽管原初的家庭形式与当代的家庭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其命运共同体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共同人身所有权仍然存在着相通之处。当代政治实践——即使在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也不例外——在涉及个人权利,尤其是经济与社会权利,往往都以家庭作为实施的依据。比如低收入家庭补助,其补助的对象是整个家庭,而非没有劳动收入的个人。

第二,政治层面上看,家庭必须是个体的归宿,沒有人可以逃离家庭。“男有分,女有归”。这是古代儒家对于社会理想描述中的一个重要场景,其中每个人被置身于家庭之中。在一个理想的有序社会中,应当是男婚女嫁,人皆有归。而在家庭内部,则夫妇敦睦,长幼有序。这样的一种理想状态,不仅于个体有利,也有利于政治社会生活(“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在当代国家的生活中,个人也难以摆脱家庭。个人财产的获得、使用、继承,往往以家庭作为单位。即使是终身未婚的个体,其在经济和社会权利上的主体地位也是作为一个家庭而存在——独身家庭(即单独立户)。不管独身者本人是否乐意,其在政治的视野中,也必须构成一个独立的家庭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两个个体结合为一个新的家庭,意味着一个新的命运共同体和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与之相应的购房、纳税、子女受教育以及财产继承等等权利义务。而离婚,意味着国家所认可的一个家庭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家庭。同性婚姻,则是国家对特殊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脱离家庭这一组织,个人福利无从谈起。

第三,儒学重视家庭,必然反对破坏家庭的行为,包括卖淫嫖娼。自由主义的框架中,可以存在家庭,但家庭并非其理论之所必需。一个人重视家庭,这仅仅是他个人的偏好或信念,但无改于家庭在其理论中无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只要不影响其个人自由,个体的家庭状况并不重要。而儒学反之,其尊重家庭,并要求其家庭的规范获得社会的认可,同时禁止种种破坏家庭的行为,如本文所讨论的卖淫。

这里,儒学的群己观区别于自由主义的有两个要点:首先,尊重家庭这一伦理规范应当“推己及人”,从而行于当世。“民吾胞也”,我不希望我的家庭受到破坏,同样,我也不愿意看到其他人的家庭受到破坏。自由主义往往认为,个人之间的界限只能停留在免于伤害的消极自由层面。这一消极自由对于儒学而言,远远不够。作为儒者,“我”所见之他人有如我之胞兄胞弟。“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也”(《孟子·离娄下》)。我不愿意我的家庭受到破坏,我也希望我的兄弟家庭不被破坏,同理,我也不愿意看到其他人的家庭受到破坏。其次,尊重家庭不能仅仅只是一种个人偏好,而应当成为社会规范。卖淫以及其他破坏家庭的行为,绝不能简单归之于交易双方的个人偏好。它必然涉及到交易者的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中,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妻女从事卖淫。因此,即使性交易者之间是自愿行为,对于其各自的家人来说,仍然是一种巨大的效用损失。前面指出,家庭构成一种人身共同所有权,家庭成员之间拥有一种相互并自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卖淫,显然对于家庭的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严重的破坏。

七、结 语

卖淫问题是一个具体的伦理问题,但同时也是自由主义和儒家道德学说的试金石。本文通过对于自由主义的卖淫合法化的理由进行逐一检视,得出自由主义并不能为卖淫合法化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显然,卖淫是可以禁止的,而如果多数社会成员都反对卖淫的话,那么卖淫还必须是应该禁止的。

对这个问题的检视也蕴含了儒学未来进路的可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海外新儒家通过将儒学的心性理论嫁接到西方的自由民主实践,从而构建了一种自由主义儒学的理论进路。这一进路并未取得真正成功,因为两者结合只是一种貌合神离。表面上看,自由主义可以通过一种“重叠共识”的框架而让儒学在其政治框架中安身。但事实上,儒学的政治性不但被阉割,甚至其有关群己问题上的特质也不得不被清洗[15]。从政治伦理来看,一种完全退缩至心性的儒学与任何一种宗教、迷信、习俗、冥想并无本质上的差别。

儒学要获得真正的复兴,就不能仅仅只停留在心性层面,而应当切入现实,尤其是群己权界层面的社会正义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儒学还大有可为的空间。考虑到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以及政治实践的现实,笔者倾向于认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儒学是可以想象的,同时也是值得令人期待的。当然,这已经是另一个话题了。

[注 释]

①即使在女权主义者那里,是否应当反对卖淫也未能获得一致意见。绝大多数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为挣钱而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事实上是向男性主导屈服,并且为此承受了侮辱。但仍然有一部分人指出,由于卖淫的非法性,这使得妓女更加容易受剥削(参见Nancy Hartsock,Money,Sex and Power ,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85,p.178)。

②此处的第一、二条证据见潘绥铭:《我在“红灯区 ”》,2014,http://www.sex-study.org/news.php?iswe b=2&sort=16&id=1969。第三条证据见一篇加拿大华人的网文,该文认为加拿大的性交易要远比中国便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什么性交易会如此便宜?因为从事这个的,大多是吃社会福利的女性,每个月都从政府领福利支票,够生活的基本开销,卖淫赚钱就是买花戴了(或者寄钱回祖国)。正因为她们不指望卖淫的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卖淫本身又是合法的,可以说想卖你就可以卖,市场供应充足,竞争激烈,到最后,就是价格很低。而正因为价钱太低,无利可图,犯罪集团也不搀和了,与之相关的有组织犯罪就更加没有了”(https://www.ccthere.com/article/3979408)。这些情况说明,性交易中的利益分配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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