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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代甲首

2018-01-23汪亚洁

珞珈史苑 2018年0期
关键词:百户里长

汪亚洁

一、甲首争议

里甲是明代黄册基本赋役制度之一,按照史书记载,明代里甲基本内容是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抽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甲设甲首。而由于史书记载的出入,对于甲首的理解以及甲首户数多少成为一个颇引人探究的问题。梁方仲曾就里甲制说:“明代的里甲制度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建立。它是全国通行的关于户口编制和赋役供应的地方组织。它规定凡居处相邻近的一百一十户人家编为一甲。每里之中,推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甲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①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页。可以看出,梁方仲对于甲首的理解是一甲之长,一里甲首十户,这也是国内不少学者所持有的观点,至今仍可看到国内不少论著依然从此说。但是翻查明代各类史书,关于甲首的记载并不尽如梁方仲所说的那样,尤其是常有甲首百户的记载,因此就有部分学者并不认同梁方仲的观点,如栾成显认为甲首不应当理解成一甲之长,“明王朝是把一切有能力纳税赋役的人户,都编为甲首。明代黄册里甲中的甲首,实质上是明王朝封建国家统治下的编户齐民”①栾成显:《论明代甲首户》,《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130页。。并且他还认为甲首户数为一百户。在理解甲首之前,有必要了解明代里甲役制以及应役方式。

二、明代里甲应役方式

里甲是明代三大役制之一,“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②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93页。。里甲制于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由黄册确定下来。《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页。《明实录》也有记载:“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成为四本,一以进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留一。”④《明太祖实录》卷135,“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版,第1283页。

里甲正役的主要任务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国初验丁粮以为役,每坊都置里长十,甲首百。每年甲长一管甲首十,照依编定年份,赴官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解送军匠等役。此为正役,此外皆杂役也。”①正德《新城县志》卷3《食货》,北平文华斋1925年版,第48页。催征钱粮容易理解,即催征本里人户的钱粮。所谓勾摄公事,栾成显总结为:“在官承符呼唤;出办上供物料,支应官府杂费;清勾军匠;根捕逃亡,押解罪犯。此外,在大造之年还负责攒造黄册,等等。”②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里甲正役的应役方式在上述引用的《明实录》和《明史·食货志》中皆有记载,为“十年一周”,不过这个“十年一周”的概括有点简洁,具体是怎么十年轮值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有学者就认为:“所谓的‘十年轮役’绝不是每里十甲依次轮流应役,它的内容止是全里百十户人家在十年内不论丁粮多的民户(即充里长户),还是一般民户(畸零除外),不是当一次里长就是当一次甲首,任务就是在本里本甲执行政府的各种命令,供各种事务的差使。”③衔微:《明代的里甲制度》,《历史教学》1963年第4期,第40页。而梁方仲则认为里甲应役是:“即在每十年之内,从第一甲以至第十甲皆须按照排定应役次序轮流供应一年。换言之,每甲在十年内只须服役一年,其余九年休息。”④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页。至于里甲究竟如何“十年轮役”,可以从其他史书记载探究得出,下面列举几例:

十甲轮年,照宇内通行事例,未始不安于法制之内。⑤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701页

十甲为一里,每年轮一田甲应役,谓之里长十甲,催办钱粮,勾摄公务,以里而派者谓之里甲,以田而派者谓之均徭。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569页。

里长,本县原额四十九里。成化壬辰,知县张逻归并作二十五里,共二百五十甲。每年一甲轮役,而甲首因之。户有消长,故十年一编。①嘉靖《罗田县志》卷2《食货志》,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页。

国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轮差。有正役,谓之里甲;有泛役,谓之均徭。正役凡十家为甲,别推有产力者为之长,一里之地,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环应役。②嘉靖《德化县志》卷4《役法》,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从上述记载来看,里甲正役应是十甲按甲挨次轮差,十年一循环,从后来发现的黄册底籍之类的文书中亦可得证。具体而言,在大造黄册时,里甲各人户所充职役与年份都预先被编好。每年由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来应里甲正役,十年内十甲挨次轮役,应役之年称现年里甲,不应役之年称排年里甲。十年期满之后,便重造黄册,里甲轮役次序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排定。

三、甲首户数

由上文可知,明代里甲正役是每年由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去应里甲正役,这其中的疑问点是,这十户是否全部都是甲首,或者十户之中只有一户是甲首?对于此问题,史书记载颇有歧异。例如《明史·食货志》记载的是:“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页。按照上文所写的里甲应役方式,十年轮役下来就有甲首十户。而《明实录》的记载却是:“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④《明太祖实录》卷135,“中研院”语言研究所1967年版,第1283页。岁役甲首十人,按照十年一周,推算下来就有一百户甲首。相比而言,每里一百户甲首的记载在各类史籍文献里面更多一些。再看《明实录》中相关的同类记载:“洪武年间,每里百一十家内,以丁粮多者十家逐年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遇有朝廷科征,里长自出十之三,十甲共出十之七,所以民有一年之劳,而有九年之逸。近年但遇科征,里长一钱无费,而遍取于一里百家之中。其间归于官者十一,而入于私者十九。是以里长日致富盛,甲首日益贫难。乞行有司禁革。”①《明英宗实录》卷281,“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版,第2980页。这里的“其余轮充十年甲首”很明确告知了除里长之外剩下的一百户均要轮充甲首。再看《后湖志》的相关记载:“排年里长仍按照弘治十五年册内应当,不许挪移。设有消乏,许于一百甲首户推选丁粮多者补充。”②《后湖志》卷8《事例五》,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页。章潢的《图书编》也有记载:“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催办钱粮,追摄公事。”③章潢:《图书编》,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年版,第1012页。

以上均为正史记载,而在明代方志中,关于每里甲首户百的记载更是繁多。如《海宁县志》:“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内十名为里长,一百名为甲首。”④嘉靖《海宁县志》卷2《徭役》,凤凰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丹徒县志》记载正德十五年(1520)该县里甲职役:“坊长二十二名,里长二百二十六名,甲首每里百名。”⑤万历《丹徒县志》卷2《田赋》,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39页。《六合县志》载:“县一十九里,里统十甲。凡甲,为里长一,甲首十;凡里,为里长十,甲首百。历十年轮役一次,里长十有九人,甲首百有九十人。”⑥嘉靖《六合县志》卷2《人事志》,南京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南康县志》载:“我国家立法,以百有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为长,在城曰坊长,在外曰厢长,在乡曰里长。每图长有十,甲首户有百。又分为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⑦嘉靖《南康县志》卷2《里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江西《瑞金县志》载:“国朝以一百十户编为一图,选其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皆为甲首。十年而轮役一次,专以催办钱粮,追摄公事。”⑧嘉靖《瑞金县志》卷1《地舆类》,台湾成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诸如此类的记载很多,限于篇幅只引几例。总之,绝大多数明朝当代文献都记载的是每里一百户甲首。

对此,梁方仲坚持的是一里十户甲首之说,不少论著也从此说,不过较少论著直接深入阐述该问题,而仅仅只是一笔陈述而过,梁方仲则对此问题有过一定的阐释。但是也有学者如栾成显就此问题反驳过梁方仲的说法,认为一里应是百户甲首。事实上,双方的分歧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甲首这一人户的理解不同。

四、何谓明代甲首

持一里十户甲首之说的人,对于明代的甲首是这样理解的:“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各有长一人,名曰‘甲首’。”①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页。也就是将明代的甲首作为一甲之首、一甲之长来理解。追溯甲首称谓源头,将其理解为一甲之长也并不是没有根据。甲首称谓可追溯到南宋时期,时人胡太初在其书《昼帘绪论》中记载:“今既行绍兴甲首之法,可免税长、催头之责,则应役者不过辑保五、应期会而已,而民亦不至甚惮而巧计以求免也。”②胡太初:《昼帘绪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该书后面还有记载:“今之作县者,莫不以催科为先务。而其弊有不胜言者,最是乡胥走弄,簿籍漫漶,不惟驱督不登,县受郡之责;抑亦逼抑过甚,民受官之害。迩者廷绅奏请,以十户为一甲,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承帖拘催,自浙而江,往往行之已遍。”③胡太初:《昼帘绪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很明显,这里的甲首的确带有一甲之长的意义。但是到了明代推行里甲制度之时,甲首含义已经有了变化,从明代各种文献记载一里除却里长之外的百户都要轮充甲首而言,甲首很难再具有一甲之长的意义,甲首成为一种一般人户的常规职役。既然甲首并非一甲之长,那么明代的一甲之长是谁呢?从各类文献来看,明代的一甲之长应是各甲的排年里长。丘濬的《大学衍义补》有记载:“我朝稽古定制,于天下州县每百一十户为一里,十户为甲。每甲有长,在城谓之坊长,或谓之厢长;在外谓之里长,或谓之社长、保长。十年而一役之,役周而更造其籍。”①邱濬:《大学衍义补》,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57页。嘉靖《增城县志》记载:“在城为坊,坊有坊长,长各有甲,甲各十户。在乡为都,都有里长,长各有甲,甲各十户,以相统辖。”②嘉靖《增城县志》卷2《地理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24页。嘉靖《龙溪县志》载:“今制,每里置里长十,管甲首百,照依编定年分,赴官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解送军匠等役,是为正役。”③嘉靖《龙溪县志》卷4《田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7页。从上述记载可知,明代的一甲之长应是该甲里长。

至于甲首户数多少,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从里甲轮役制度来理解,或者说我们不应当从静态方面来纠结一里之中甲首户数是十还是百,从每年“轮役”的动态角度来理解甲首户数可能更为合理。的确,正如上文所引用的明代各类文献记载的那样,每里似乎是设甲首户百,栾成显等学者因此认定每里甲首户百也并没有错,由于明代里甲制度是十年轮役,岁役甲首十人,十年推算下来的确会有百户甲首,更准确一点的说法是里甲之中除去里长之外的百户都有机会轮充甲首。而每年只需一甲十户去充甲首役,称为现年甲首,其他九十户为排年甲首,所以甲首十户可以理解为每年有十户甲首应役,其他九十户在其不应役年份可算是一般人户。这一点,嘉靖《增城县志》可以作为印证:

役民之制,以黄册为定。每里统十甲百户,每甲十户,里有里长。在城居者为坊,坊有坊长,各辖人户十。凡人户皆为甲首,十年轮当,终而复始。里长当年,谓之见(现)役,其本图里公务,一应粮料违犯,勾摄督催,俱责之见役里长。其余年止征纳税粮,谓之排年。甲首当年,则于十户内论丁粮多寡,分派日生出应,邑中公用科敛,皆甲首出钱供办。俱以日生为率,不计财力,听其所占之日,强富或得其简,贫弱或处其繁,供办不匀。且常拘农民在官,有妨耕业。④嘉靖《增城县志》卷9《政事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145页。

这里的“凡人户皆为甲首,十年轮当”“甲首当年”等字句表明理解甲首户数应从“轮役”来着手。相比而言,梁方仲的甲首十户是基于甲首为一甲之长的角度来理解的,他认为每甲有一甲首为一甲之长,之所以各类文献中会有“岁役甲首十户”以及“甲首户百”的记载,梁方仲解释为这不过是从俗的泛称,每年有十户应役,该十户只是通称为甲首,而其他九十户因为也要值年,所以该九十户渐渐也泛称为甲首。应当说,由于梁方仲对甲首概念理解略有偏颇,也因此造成他对甲首户数的看法欠妥。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是从“轮役”的角度来看待甲首,因此对于栾成显关于明代里甲制中身份序列的观点,笔者认为尚待商榷。栾成显认为明代里甲制中,里长之下为甲首,甲首之下为带管,带管之下为畸零。这主要是反驳了梁方仲的甲首与一般人户有别的观点。他认为在甲首与带管畸零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户,里长之外的一百户皆为甲首户。事实上,若是从“轮役”的角度来看,每年一甲十户充当甲首,其他九十户相对而言就算是一般人户,这样来看,说甲首与带管畸零之间存在有一般人户也并不算错。《明会典》记载:“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予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成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①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90页。从“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可看出同时存在着现年甲首与一般人户。

五、结 语

总的来说,明代里甲制中,甲首已经不是原来的一甲之长的意义,明代的一甲之长应该是里长,而甲首则成为一种一般人户的常规职役,即明王朝把一切有能力纳税赋役的人户,都轮编为甲首。由于明代里甲应役方式是每年由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来应里甲正役,十年内十甲挨次轮役,即“按甲轮差,十年一周”,因此理解明代甲首户数多少可从里甲轮役这一角度出发。明代里甲制度是十年轮役,岁役甲首十人,十年推算下来的确会有百户甲首,更准确一点的说法是里甲之中除去里长之外的百户都有机会轮充甲首,而每年只需一甲十户去充甲首役,称为现年甲首,而其他九甲九十户为排年甲首。所以甲首十户可以理解为每年有十户甲首应役,同年的其他九十户在其不应役年份则可算是一般人户,而甲首百户则应理解为一甲百户在十年期间都要轮年担任甲首这一职役,这样对于明代文献出现甲首十户或甲首百户看似差异的记载就可以理解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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