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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速裁程序的跨阶段发展

2018-01-23邢炜豪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速裁侦查人员被告人

邢炜豪

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近两年,学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引入的一个全新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展开了很多讨论,然而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中的实践,其重点都在各个阶段中流程的简化和诉讼期限的缩短,笔者认为若将其作为重点,将很难区分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发展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要跳出传统的诉讼阶段理论,在速裁程序中实现从立案到审判的某些阶段的省略,以及审判程序中某些程序的省略。而这也将是速裁程序的一个最大的特点。

一、刑事速裁程序跨阶段发展的法理基础

实行刑事速裁程序的跨阶段发展是节约司法资源的新思路,而这一思路也需要一定的法理支撑。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保护,其体现了人类尊严之政治道德与法律原则,理应在各国的法律中得到规定,并应在实践中普遍使用。而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被告人,有犯罪情节轻微、已如实自愿供述罪行的特点。可见其所受刑罚必然很轻,且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概率很小,所以若按阶段采取羁押性措施,相当于在审判前已执行“刑罚”。而若能跨越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阶段,可以防止出现在审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当羁押,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

(二)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整个刑事诉讼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然而,当前的改革试点中,毫无例外地都将重点放在庭审程序的简化,据报道,许多试点法院审理每起案件用时平均一般不超过5分钟,然而审前程序却未有简化。而跨越式的速裁程序,可以省略一些不必要的审前程序,突出审判的核心地位。

(三)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实质上就是在诉讼中投入的诉讼成本与效率的一个比值问题。提高诉讼效益就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以实现特定的诉讼目标。而速裁程序中对某些审前程序的适当跨越,就是节约司法资源。速裁程序中以效率作为重点价值取向,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都较为简单,跨过一些不必要的程序不会牺牲公正的价值,而是以一定的时间换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刑事速裁程序跨阶段发展的简单设想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若速裁程序可以跨阶段,其必须要有明确且较高的适用条件。首先,在适用的情形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考虑:一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或被人民群众当场抓包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二是证据相当充足,证据链完整,完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积极。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首,如实坦白。而在罪种范围上,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盗窃、抢夺等11类犯罪或者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较为合适。

(二)跨阶段式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

在我国,控诉一直是检察院的专属职能,而笔者认为,在此类速裁程序中,可以赋予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一定的控诉职能,以实现真正的跨阶段。在这个基础上,该类程序的启动方式就有两种:其一,被当场抓获、移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由侦查人员在48小时之内,跨越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移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将侦查人员作的有关笔录等材料作为起诉书交送法院。其二,若犯罪事实有些许疑问,证据有小的差漏,可以在10日内进一步侦查,完善有关材料,在侦查终结后,跨越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交送法院。这种情形下,可将侦查人员做的侦查终结书代替起诉书上交法院。综上,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跨阶段的发展模式,是改革中的一条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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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丁国锋.南京速裁800余起刑案每案用时不超过5分钟[EB/OL].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ll-02/7601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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