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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中法律术语使用不当分析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定金指代人民法院

郭 天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策确立以及我国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法治类新闻报道大量涌现,甚至法律新闻开始自成一派,有成为新闻报道主流部分的趋势。法律新闻事业的发展对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知识的运用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对法律新闻自身报道过程中的法治特色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实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术语使用不当。法律新闻报道要求准确与规范,一旦出现法言法语不规范或者错误,将对受众产生极大的误导,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媒体自身都是一大伤害。

一、法律新闻中法律术语使用不当的类型

法律新闻中法律术语使用不当有三种情况,分别是错误使用、混淆使用以及省略简化使用,出现这些错误的最大原因就是法律新闻报道者缺乏法学专业性,同时忽视了撰写法律新闻所需要的严谨性。

(一)错误使用法律术语

错误使用法律术语的第一种情形,是沿用旧词更新不及时而导致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常说的“村长”一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称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应为“村主任”,但是报道中仍多以“村长”一词来指代,显得不合时宜。201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员可以采取“留置”,就不能使用逮捕、双规等。更不能用封建时代的“公堂”和“过堂”来形容审判场所以及审判活动。

错误使用法律术语的第二种情形,是对法律专用词汇专门表达规范的不理解而出现错写、错用的情况。如对国家机关领导的称谓,人民法院院长是正确的,而人民检察院则称为检察长,国家审计署称为审计长。人民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市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之分,而检察院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区(县)人民检察院。再比如公民一词,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我国公民,即使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然是我国公民。所谓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正式成为公民,以及成为合格公民的表达均属错误。

错误使用法律术语的第三种情形,是则是对法律术语的不规范表达。像“现场勘查”、“检察”等词很容易因为生活习惯而被错写成“现场勘察”和“检查”,而一些记者也会因为想当然而创造出一些能达其意但是形式不合法的词汇。如“少年犯”和“免诉制度”这两个词语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认罪认罚”“按日计罚”表述为认罪从宽、按天罚款。将“社区矫正”“人身保护令”表述为社区矫治、人身保护状。

(二)混淆使用法律术语

混淆使用法律术语的最大原因就是新闻工作者法学素养的不足,缺少对法律术语正确的辨析能力所以导致“张冠李戴”,这类错误最为常见。

比如在称谓上有混淆,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混用,三者看似类似实则法律意义相差很大。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处在侦查检察阶段,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才成为被告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才能称为罪犯。如“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混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只能是董事长,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法人代表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再比如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人则是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有些法律术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主张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订金没有担保作用,仅仅是起到预付款的作用。再比如罚款与罚金。罚款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罚金是刑罚的种类之一,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术语有特定的内涵,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不一致。比如继承中的遗产,它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死亡后产生的抚恤金、慰问金、社会捐款等都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三)省略简化使用法律术语

出于对版面的考量,部分负责法律新闻的记者会直接按照自己的写作习惯对法律术语进行省略简化,创造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词,虽然在一般人的理解上来看确实传递到了所要表达的意思,但从法律规范性的角度来看却不可取。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对犯罪罪名的简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400多个罪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罪名有专门的规定,新闻报道中应当准确使用,不能任意简化省略。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省略为“黑社会组织”。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再比如用高法指代最高法院、高检指代最高检察院,用《消法》指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发债指代发行债券,用附带民事诉讼指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用取保指代取保候审,用调撤率来简称法院内的调解撤诉比率等等。

二、避免法律新闻法律术语使用不当的对策

法律新闻承担着面对整个社会普及法律知识的责任,甚至于对于部分人而言法律新闻是法律知识来源的唯一途径,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阵地,法律新闻更应当彰显自己的专业性与正确性。法律术语的固定自有其意义,作为法治宣传重要途径的法律报道当然要做到严谨性和确定性。鉴于此,法律新闻工作者自身需要提高职业素养,拓宽知识面,而法律新闻这个行业则要有别有其他新闻独立的一套从业资格,对传媒和法学两方面的素质进行综合考核,保证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从而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具体而言有:

(一)充分认识法律新闻报道中正确使用法律术语的重大意义。新闻媒体的受众广,在法制宣传方面发挥特别的作用。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普及法律知识,是法律新闻的重大使命。

(二)从事法律新闻的工作人员要关注我国法律的立改废动态,及时准确传递法律信息。在工作中经常查阅浏览立法信息,避免新闻报道与立法进展的脱节。

(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释分析报道内容,切忌想当然杜撰术语,避免出现日常用语代替法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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