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重大误解的历史渊源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民法学民事法律要件

张 磊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重大误解”并非民法学即存的概念。“误解”“错误”并非在民法中所即存,严格意义上的“误解”仅指民事主体作为相对人受领表意人意思时所发生的理解错误。而“重大”可以认为是对事物判断的相对性质的判断程度及比例的范围。最早出现“重大误解”法律层面内容的来自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均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分析与实证的角度来讲,我国民法学概念中的“重大误解”的范围是应当从更为广义的范围来讲的。

“重大误解”在进行概念理解与延伸时,首先应当对其民法意义上的范围进行归类,民法范畴的“重大误解”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法条与以前的《民法通则》中“公民或法人”的民事主体在范围上有所延伸,毕竟现实社会中是存在“非法人组织”这一其它类型民事主体的。那么“重大误解”也离不开“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民法学概念,当然“重大误解”也应当是合法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及其他法律行为也是有别的。

我国《民法总则》对“重大误解”制度的产生是由其社会背景及历史原因的,虽然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出发点,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形成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产生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的前提。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对于错误的表意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错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意思自治是以真实意思表达为实现法律效力的前提,不是出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进而出现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那么强令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就其其意思表示行使法律约束力,则不仅有违意思自治的立法本意,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不允许有错误”的这一有些荒唐的观点。我国《民法总则》对重大误解规定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意思表示且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重大误解”应当首先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且其所意欲表达的意思与其真实的意思想法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的,只有存在这样的客观前提才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当然这也是重大误解的先条件之一。

二、表意人须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

表意行为人存在对法律事实的认知错误,表意人往往会由于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对事物及事实判断错误,或认知错误,导致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作出错误的处分行为,从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

三、表意人须无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之故意

表意人在作出错误判断的意思表示的动机与出发点不应当是故意,及主观方面没有任何希望该意思表示成就的愿望,并没有任何追求错误意思表示所导致结果出现的主观打算,即其通常是处于过失等其他非故意因素而导致错误意思表示的出现。

四、错误须在交易上被认为重大

错误的程度应当是存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只有在“重大”的程度是在方才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误解”。1)民事行为中公认的重大情形,例如对通常市场价格的认定,行为错误的违背该价格行为,如将劳力士手表以普通上海手表价格卖出,并不认识劳斯伦斯“幻影”,却以普通国产汽车价格出售并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这都是可以认定为重大程度的。2)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却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例如机器设备的零部件出售,可以安装但是相应配置参数不一致,低配置的零部件足以造成对设备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这种误解也是可以被认为是重大的。

在以上的构成要件中,要件一、二是关于“重大误解”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要件三、四则是“重大误解”的限制性要件,其目的在于限制可得构成“重大误解”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撤销的行为,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法律要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但允许“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提高经济效率,保护交易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猜你喜欢

民法学民事法律要件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美国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适用及其方法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反思与重构——从“三要件”到“三阶层”
论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探索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论民事法律人的培养
法国民法学说演进中对立法者认识的变迁——以惹尼、莱维、里佩尔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