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路径之探讨
——以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为视角
2018-01-23佘波董滨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佘 波 董 滨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昆山 215300
生态环境损害处置的落脚点以修复为终级目标。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是在修复治理中也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推动修复治理工作。
一、目前环境损害修复路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处置司法化。随着环境污染犯罪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强,行政部门发现环境污染案件后,或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或移交有关组织或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法律规定的“代履行”处置方法基本上废而不用。环境类案件司法办案周期长,污染现场得不到有效处置,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对被污染环境往往不能及时启动修复和治理工作。
二是损害追偿随意化。环保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及相关证据,是否移送、向谁移送、何种方式移送等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随意性大,造成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严重不公。
三是诉讼赔偿货币化。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常会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量化即货币化,相比执行恢复原状即修复治理的判决,法院更容易推进和落实。
综上,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不仅是追究责任,而是要始终抓住修复治理这一终级目标。因此,在优化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路径时,就必须从修复治理的特性出发考量损害修复治理的启动和进程问题。
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的特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赔偿磋商和赔偿诉讼两条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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