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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分析

2018-01-23丁学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丁学鹏

南阳市纪委监察委,河南 南阳 473000

最近二十多年中,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十八大的召开也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期。但是新时期必然有许多的新变化,这种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刑法立法也同样面临着复杂多样的局面。当前,社会转型的时期,各个层面都需要转型,刑法立法也不例外。目前立法模式比较集中,需要改变,分散立法,但也不必要非将三种刑法分开,各自独立。如何构建以刑法典为中心,辅以其他法律体系是转型时期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转型期刑法立法特点

(一)处罚领域变宽

增加与团体犯罪相关的犯罪,拓宽处罚领域。传统的刑法过分强调个人犯罪、个人责任,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大多犯罪有组织、更加恶劣而且合作分工很严谨。所以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出现,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增设有关组织犯罪的罪名,这样才可以拓宽刑法惩罚的领域,加大惩罚力度。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增加设立了多种犯罪类型,如:有组织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人体器官贩卖、走私等等,降低了定罪的门槛。

将一些预备行为定性为实行行为,如: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的犯罪;增设阻碍信用卡使用罪,把利用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定性为犯罪活动。

增加一些量刑比较低和牵涉到社会监管的轻罪和原来用劳动教育来处理的行为轻罪化,如盗窃等。

(二)处罚手段变多

转型期的刑法立法所设置的处罚有严厉,也有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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