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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下的妇女权益探究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津贴权益生育

吕 慧

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二孩政策提出夫妻一方若是独生子女,就能生育二胎。为了应对我国出现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提出了二孩政策,而生育二胎的妇女则要面对家庭压力、工作压力和社会隐形歧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二孩政策下保障妇女权益的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建立的生育休假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主要问题。我国提出的生育休假专指产假,也就是在职妇女在生产前后可以享受到的休假待遇,现在一些地方有男性的晚育假,能在配偶生育时带薪护理。但是这些规定有较大局限性,一些生育假规定还没有覆盖到生育二胎上。另外,生育津贴制度也需要健全。我国出台的生育津贴标准是依据员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统计的员工平均工资发放,不过工资水平是依照员工总工资还是基本工资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各个地区施工标准有所不同,妇女的生育津贴不高,不少高薪妇女群体的产假所得津贴都比在职工资低。

(二)无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妇女劳动权益主要有:离职权益、职业劝业、就业权益和其他权益。在就业上,女性没有被放到和男性同等地位上,工资待遇也有一定的差异。在劳动中,妇女还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推出二孩政策后,增加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难度。比如一些企业因女性怀孕和哺乳等因素而拒绝女性的求职,一些女性虽然进入了职场但没有晋升机会,并且存在产假问题。在二孩政策下,迫切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三)政治参与性不足

我国妇女在政治方面的权益很多无法保障,比如参与政治的妇女数量比较少,政治参与质量不高、政治参与的内容面比较窄、参与政治的形式过于单一等。多数妇女不重视政治参与,在投票选举上劣势比较大。

二、二孩政策下有效保障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丰富有关法律法规

在二孩政策下要想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从立法入手。(1)政府要出台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如今,我国还未制定统一化《反就业歧视法》,无法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而宪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就业的权利。而在为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平等就业权要增加司法解释,补充指导性案例,从而对之后的案例加以引导。与此同时,要添加有关分配举证责任、就业歧视构件等介绍与规定,将就业歧视概念与范围明确下来,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也能有法可依。(2)在生育二孩时也应该适用晚育假。如今,法律还没有规定生育二胎时能够享受晚育假,需要对现行晚育假进行修改,在生育二胎的群体中也同样适用,生育二胎的妇女也享受到这些权益[1]。(3)修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有关二孩政策下的妇女权益保护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应该将相关内容添加进去,并细化有关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4)出台父育假相关规定。不管是对生育二孩的妇女而言,还是对男性而言,都应该在妇女生育孩子后有一段陪伴时间。然而,我国还未对男性护理假有统一化规定。为此,《社会保险法》中应该增加父育假、父育津贴等规定,一方面能让男性积极承担起家庭责任,另一方面使女性生育压力得到有效分担。

(二)顺畅妇女救济渠道

针对妇女面临的就业歧视,需要构建统一化监管机构,以达到统一权责的目的。例如设立监管就业歧视的办公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招聘、就业中存在的女性歧视行为,并针对此类行为实施经济制裁与行政处罚,提高打击妇女生育歧视的力度。在建立统一化监管单位的同时,需要加强各个单位的合作,协助监管结构开展工作,从而出畅通妇女救济的渠道。

(三)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妇女权益被侵害的问题需要从政治方面采取应对措施。其一,要提升妇女的政治参与度。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妇女和男性拥有相同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同时要规定政治参与中的妇女人数,从而保证日常政治工作中妇女的参政与议政权利。其二,要提升妇女的主人公意识。在社会竞争中,妇女一直处在弱势地位,要加强自我保护,提升自我意识,比如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转变在政治参与活动中的面貌,培养政治思维,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标。

三、结语

国家文明水平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妇女地位,在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妇女的个人价值。在实现二孩政策下,要从法律、劳动权益和政治地位等方面加以改进,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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