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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的适当法

2018-01-23谢殿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郭 庆 谢殿武

(1.400043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 2.401120 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 重庆)

知识产权竞争成为21世纪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大竞争项,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主要比重将会倾斜到知识产权转让,开展合作的主要途径就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因此,十分有必要了解如何通过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相对应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条件。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1.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

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指的是被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使用知识产权被侵害地国家的法律。以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为例,书籍版权作者的书籍在一个国家被侵权者非法印刷、非法出版,然后通过一定的渠道输送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发行销售活动;被侵权的版权作者知晓此类情况后,要求出版国家对自身的著作权进行合法保护并提起诉讼;出版国家法院对被侵权作者在发行国家受到的著作权损失所使用的判决依据应是发行国家的相关法律。

2.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指的是在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签署的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过后,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区域的法律规定。意思自治理论在法律适用的方面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处理纠纷过程中容易与当事人达成和谐一致的程度。当事人双方如对涉外知识产权引发争议可以自由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一致的法律依据向当地的法院要求审理,如若没有指定法律,就使用与当地合同关系密切地法或是受审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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