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业务探讨
2018-01-23审计一处课题组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10期
审计一处课题组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首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014年,中央七部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2015年,两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为此,2016年我部在开展部属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首次对专职党委书记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是审计制度改革的一个有力突破,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创新,如何在探索中规范这一新的审计形式十分必要。
一、事业单位党政同审的必要性
(一)党政同审是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从当前我部的实际情况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关系到一个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很多决策都是党政领导干部一起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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