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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保险运行现状及实施效果探析*
——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为例

2018-01-23张微娜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监护人保险公司

张微娜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被称为被监护人,而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则被称为监护人。替代责任,侵权行为是由未成年人造成的,但是由被监护人承担侵权后果。

近年来,未成年人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指出:对于这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民族人民法院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从现实赔偿和承担方式来看,经济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陪苍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仍然是主要方面。这部分补偿事侵权人及监护人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所必须付出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监护人责任保险概念界定

这对于监护人而言,数额较大的经济赔偿无疑是不小的负担。怎样在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会给监护人分配过重的负担,是民法监护制度一直关注的问题。在寻求监护人责任风险分散渠道的过程中,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成为选择。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通俗地讲,就是保险公司为孩子的调皮行为所产生的恶果买单。因此,又被形象的称作熊孩子险。

三、监护人责任保险运行现状分析

(一)监护人责任保险走进大众视野

2013年,熊孩子保险横空出世,这成为中国首次提出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实践。熊孩子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使用前提为未成年人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自身没有能力承担。该保险分为个人综合保险和监护人综合责任。保费根据监护人选择的保额大小不同。但其保费每年最低仅为43.4元。而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投保金额的增加而增加,但是,有50万元的上限规定。

2014年,鉴于各地少儿责任事故频发,保险公司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设计推出了监护人责任保险,即对被监护人因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险种。

(二)监护人责任保险普及率不高

从熊孩子保险的特征和优势来看,该保险的预期销售应该是可观的。但是,经过调研了解到:由于监护人的保险意识淡薄;受经济社会、法治生活水平的制约;保险范围和额度有限;监护人不了解该制度等原因导致监护人不愿购买该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普及率并不高。

四、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分析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具有大数原则,通过把拥有这部分风险的人员集中起来,起到了抵御风险、分散风险的作用。而2014年提出的新国十条也明确,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从家庭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监护人责任保险可以缓解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鉴于社会保险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与以往严格管教孩子不同的是,有了熊孩子保险,父母放松了对孩子的管教,期望通过这项保险将约束孩子的责任让渡给保险公司,这就导致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事件比以往发生的更为频繁。

总之,熊孩子保险的出现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一种分散机制,对于分散风险,解决一部分家长的燃眉之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注意到:保险不是万能的,也有其缺陷。给孩子划定清晰的界限,严格要求孩子,让熊孩子不再“熊”,才是最保险、最有效的手段。

[ 参 考 文 献 ]

[1]阿斯古丽·麦麦提.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7(05).

[2]蒲喜录.监护人责任保险研究[D].兰州大学,2017(05).

[3]陈帮锋.论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破解[J].中外法学,2011(1).

[4]张民安.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父母的侵权责任[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

[5]张力,郑志峰.功能论视角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反思与重解[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

[6]孙玉红.我国监护人责任规范的反思与再解读[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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