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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2018-01-22曹聪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5期
关键词:责任法实名制服务提供者

曹聪

摘要: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是传统人格权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新形式,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想要更好的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必须作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但是我国现阶段对于人格权网上侵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因此本文试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探索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人格权网络侵权立法保护;人格权网络侵权制度保护

一、我国人格权网络侵权保护现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条规定以及201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目前针对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侵权形式的多样化和高发性,这些规定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也往往捉襟见肘。

具体表现为:

(一)权利类型不够确定

《侵权责任法》本质上是救济法,立法上无法全面列举传统的各种人格利益,更不可能紧跟时代变化,将网络上出现的特殊侵权形式加以详细规定。这就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出现无具体法律规则可依的半真空状态。

(二)损害后果难以確定

现有的立法并未顾及网络环境的无限性。具体来说,当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犯,具体的损害后果会因为网络的快速传播和传播范围之大,往往难以确定或明显低估。因此被侵权人面临着无法举证的困难。另外,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通常侵犯的是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实际的财产性损失基本不存在,被侵权人更多的是遭受精神上的损害。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数额,在现有立法当中也并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三)责任承担的方式略显不足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表现为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对于这些权益的侵犯,传统上是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进行弥补。但是,网络环境下,一旦侵权言论传播开来,因为传播范围巨大,即使事后删除信息,公开道歉,已经产生的影响也并不能完全地消除。被侵权人的权利也无法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二、关于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若想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可以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人手

(一)制定专门的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救济受害人,但却无法代替人格权法的某些具体作用,而网络侵权形式因其具有特殊性,普通的人格权保护手段又不能完全将其涵盖,因此,鉴于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的人格权法,并在此专章规定网络侵权的相关内容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内容当中应当包括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几类具体人格权益、网络侵权中损害后果的确定以及网络侵权中责任承担方式等等。

1.全面确认网络环境下的各项人格权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权责任法要保护的各项权益。因此,人格权法关于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参照这种模式,将网络环境下的各类人格权规定其中。同时,基于网络环境中人格权形式难以穷尽,这样的规定可以采取“定性加列举”的模式。

2.明确侵害网络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和举证责任分配

如前文所述,当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自己实际遭受的损失。因此,在立法中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例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初始信息的提供者、网站服务提供者或管理者应当结合浏览人数、点击量或者下载量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就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3.明确侵害网络人格权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

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在网络环境下均应赋予一定的特殊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侵权人不仅应当删除原侵权信息,同时如果该侵权信息被他人储存,也应当彻底删除;通过公告的形式,在原侵权网站发布道歉信,在法院判决规定期间于醒目的位置不间断公布,直至法院认定侵权信息的不良影响彻底消除。另外,法律还应充分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功能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即,一旦被告的行为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直接认定该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规定有限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行业内监管

有限网络实名制,就是在有限和个别的领域实行网络实名制。该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在涉及网络的何种领域应当实行实名制。笔者认为,在基于真实身份才能正常运行的领域应当实行实名制,例如手机卡实名制、网上支付等等,这是防止电信诈骗和保障网络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另外,实名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人格权网络侵权,而同时不至于过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实行后台实名制是可行的方法。即,网络用户在网络公开场合仍可以使用虚拟名称,但是在后台保留真实姓名,一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可以迅速锁定侵权人,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多元化的网络实名制既可以满足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又保障了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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