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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加强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思考

2018-01-22蔡小玉

当代农村财经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会计核算

蔡小玉

摘要: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笔者针对扶贫资金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的相关规定,就规范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监督管理

扶贫资金量大、面广、点多、线长,各级单位不仅要严格按照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使用扶贫资金,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要求设置明细账和备查账,准确核算每种扶贫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表相符。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要密切配合,整合使用各项扶贫资金,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让扶贫资金真正做到扶真贫、真扶贫,发挥最大效能。

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笔者针对扶贫资金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的相关规定,就规范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提出相应建议。

一、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扶貧资金核算主体不一。除各类助学金是由教育局根据补助学生名单和补助标准金额拨付所属各学校,由各学校直接发放到补助学生手中外,扶贫补贴类资金一般是从财政各业务股室拨到县级单位,再由县级单位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大部分乡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直接从财政所发放(打卡,以下相同)到补助对象(贫困户);少数乡镇将补助资金从财政所再转到民政办,由民政办发放到补助对象;个别乡镇在尚未收到县级部门拨付的扶贫资金或超过县级部门拨付金额,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则直接由乡镇政府垫付,发放到补助对象。因此,发放过程中常常出现同一补助资金从同一乡镇的不同单位发放到补助对象;工程建设和发展生产类项目资金一般都是从财政所直接拨付到村或项目实施单位,也有一部分是指定给个别贫困村或项目实施主体,而扶贫资金则直接从县直单位拨付到贫困村或项目实施主体。

2.会计核算科目使用不够准确、规范

体现在县级部门,收到财政实拨各项扶贫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业务股拨款/项目支出/ XX资金”;拨付财政所时,借记“拨出经费/ XX乡镇/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拨付贫困村或项目实施主体时,借记“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企业政策性补助/ 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财政业务股室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时不做账,拨付财政所、民政办项目资金时,借记“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XX资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国库拨款/ XX资金”;直接拨付贫困村时,借记“经费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企业政策性补助/ XX资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国库拨款/ XX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项目支出/XX资金”;拨付乡镇时,有的单位列“拨出经费/XX单位/XX资金,有的列“经费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XX资金”,有的列“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XX资金,有的列“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XX资金”,标准不一。年末结转,县级单位全部使用软件做账,期末系统会自动结转收支。

体现在乡镇政府或财政所、民政办,对收到的各类扶贫资金,有的列“拨入专款/扶贫资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没有该科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取消该科目)、有的列“其他应付款或暂存款/XX扶贫资金”,有的列“补助收入/XX扶贫资金”、有的列“其他收入/XX扶贫资金”;对应的支出就列“拨出专款/项目支出/XX扶贫资金”(该科目已取消)、“专款支出/项目支出/XX扶贫资金(已取消)”、“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或对事业单位补助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支出/XX扶贫资金”或冲减“其他应付款/XX扶贫资金”,个别乡镇甚至列“财政直接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经常性支出”和“事业支出/公用支出/其他/城乡建设用地支出/基础设施/经常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本不存在的会计科目)等科目,行政、事业单位科目混用,乱用。年末,有的乡镇财务软件系统损坏,至今仍然使用手工记账,因此,年末有的乡镇收支有结转,有的未进行结转。

体现在村级组织,对收到的各级各类扶持生产发展资金,只设置“专项应付款/扶贫资金”或“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对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扶贫资金”或“其他支出”。

3.扶贫资金没有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体现在县级单位,有的按要求设置,有的没有设置;有的只是按大类设置,将造福工程和搬迁补助类设置一个明细科目,其他扶贫资金合并设置一个明细科目;有的单位同一项目资金,在不同年度又分明细账页记载(系统原因造成)。

体现在乡镇单位、财政所或民政办,有的只设置“扶贫资金”一个明细科目,有的设置“扶贫资金和造福工程补助”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所有的扶贫资金收支情况。

体现在贫困村,大部分贫困村对各类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只是设置“扶贫资金”一个类别进行核算。

4.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一致

个别财政所发放造福工程补贴,记账凭证记载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应支付金额不一致,相差金额(对尚未发放或支付不成功退回金额没有单独进行挂账)没有如实反映在当笔记账凭证上(事后已补付差额)。

(二)会计档案没有及时装订成册

部分乡镇当年的凭证未整理装订成册,个别乡镇甚至连上年的凭证还没有装订成册,个别乡镇未打印上年账本。

(三)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弱化

乡镇财务人员配备不足,而且大多是刚参加工作不到三年,又频繁变动、不稳定,再加上缺少业务培训,基层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亟待加强。

(四)部分乡镇未按要求登记扶贫资金台账

扶贫资金台账的缺失,给扶贫资金检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难以从账簿记录中迅速获取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五)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扶持生产发展类资金,县、乡两级都能按照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到贫困村或项目实施单位,但贫困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却有一部分资金长期停留在账上,没能及时支付或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中。而且项目进度缓慢,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不够高。

二、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统一资金拨付流程

统一会计核算采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9年起实行政府会计制度)(见图1)。

(二)增加财政所和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

以此稳定基层财务工作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规范各级各类单位对各项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1.县级单位

(1)收到本县级财政实拨各项扶贫专项资金(包括省、市级财政下达到本县财政的各項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国库实拨款/项目支出/ XX资金”;收到省、市级财政直接拨到单位以及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项目支出/XX资金”。 2019年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后,收到省、市、县级财政和横向财政直接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省、市级财政直接拨付和本级其他单位的横向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收入(县本级财政直接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拨付乡镇时,均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项目支出/对企业补助费用/XX乡镇/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

(2)收到财政业务股室下达省、市级和本级财政扶贫专款指标时不做账,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在实际拨付乡镇财政所各项资金时,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凭证,借记“拨出经费/项目支出/XX乡镇”/XX资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业务股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2019年起,借记“业务活动经费/项目支出/对企业补助费用/XX乡镇/XX资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业务股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业务股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

(3)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拨入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项目支出/XX资金或其他应付款/XX资金(2019年起启用)”。拨付时,借记“拨出经费/项目支出/XX乡镇/XX资金或其他应付款/XX资金(2019年起启用)”,贷记“银行存款”。

(4)年末将各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收支结转。结转收入,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支出/XX资金”;结转支出,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拨出经费、经费支出/项目支出 /XX资金”。2019年起,收入结转,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同级财政拨专款)、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省、市级财政和横向财政拨专款)/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本期盈余/项目支出/XX资金”;支出结转,借记“本期盈余/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业务活动费用/项目支出 /XX乡镇/XX资金”。由于专项资金一般不存在超支现象,也不进行盈余分配,因此,年末直接将本期盈余贷方余额再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期盈余/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累计盈余/项目支出/XX资金”。

(5)上缴结转结余资金。上缴当年结余专项资金时,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缴历年结转结余项目资金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其他项目资金)/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2019年起,上缴当年结余资金时,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同级财政拨款)、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省、市级和横向财政拨款)”,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上缴历年结转结余项目资金时,借记“累计盈余/项目支出/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2.乡镇财政所

(1)收到县级单位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县本级财政)/项目支出/XX资金”。按照各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补助对象时,借记“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XX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上年结转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拨付扶持生产或其他扶贫资金给贫困村或项目实施单位时,借记“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XX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上年结转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2019年起,收到各种项目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同级财政)、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省、市级财政和其他部门横向财政拨款)/项目支出/XX资金”。按照依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项目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XX资金”,贷记“应付政府补贴款/XX资金”;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政府补贴款/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拨付贫困村或项目实施单位扶贫资金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项目支出/对企业补助费用/XX资金”,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年末收支结转业务账务处理参照县级单位。

(2)在县级单位扶贫专项资金拨付之前,需要财政所预先拨付的情况下,如果财政所用自有资金垫付,发放补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XX扶贫资金”,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扶贫资金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项目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XX资金”,贷记其他应收款/XX扶贫资金”;如果财政所资金不足,需要向政府或其他单位暂借周转金发放时,则在收到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XX单位”,收到扶贫资金后归还暂借款,借记“其他应付款/XX单位”,贷记“银行存款”,不要把将发放给补助对象的补助款或拨付到贫困村或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从借款单位中直接列支或拨付,这样不便于统一核算或登記专项资金台账。

(3)上缴结转结余资金。上缴结转结余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参照县级单位。

3.村级组织或其他项目实施单位

收到各级财政或其他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 “补助收入/XX资金”。如果资金是用于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则通过“在建工程/XX工程”科目核算项目工程的投资情况,项目完工后,借记“固定资产/ XX或其他支出”,贷记“在建工程/XX”;如果是进行投资,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效益性认证,认证通过后应加快用款计划。根据投资时间长短,借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贷记“银行存款”。年末,将拨入的专项资金从“补助收入/XX资金”转入“本年收益”科目。村级组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不能将专项资金用于不符合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严禁开支或使用的项目和内容,要保证和提高扶持项目的效能,避免资金长期停留在村账或项目实施单位账上。

(四)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对各项扶贫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补助类,应检查是否按规定发放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对象手中,没有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存在;对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督促使用项目资金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情况发生,促使项目顺利实施。

2.扶贫、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林业局、民政局、老区办、民宗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保证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对象。

3.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乡镇要按照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对各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出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和发放各类补助;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扶贫办。

(作者单位:福建省光泽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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