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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化与当代建构

2018-01-22江凯

西部学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人权马克思

江凯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基石,其主要包含着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扬弃,以及对共产主义人权观的追求,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正是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发展。毛泽东提出了“人赋人权”的口号,并强调人权的阶级性与斗争性,邓小平面对新时期的挑战,对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做出界定,并就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出“国权高于人权”的主张。在2l世纪以来,中国逐步开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体系,这既包含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重要定位,也包含着在国内国际层面上,中国对人权议题的关注、参与与创新。

关键词: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11-0034-04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不同发展阶段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容上不仅仅局限于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批判,在发展上也曾经历了多个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中,马克思对人权的阐述与态度也是不同的。就主要观念的改变而言,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资产阶级自然人权观阶段、辩证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阶段与科学共产主义人权观阶段。

早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受到了康德与黑格尔法哲学的较大影响,具有理性批判主义色彩,同时,更加倾向于资产阶级的自然人权观,主要理论的立足点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权观念。这一阶段主要集中于马克思大学时代到《莱茵报》任职时期,其思想内核是基于自由理性,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及对应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国家与个体的和谐状态。对应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马克思在《莱茵报》就职时期,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书报检查令的批判,随后上升为对普鲁士专制制度与对人权的不尊重现状的批判,并努力唤醒人们对自由的追求。1941年,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明确指出这种做法否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着新闻出版自由”。在随后的几篇文章中,马克思再次阐述了自由的理念,“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的权利而已。”除了公民的自由,马克思还撰文表达出理性国家的观念,即国家要遵循自由理性的原则,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而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受到传统西方理论的影响,尽管表现出了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强烈谴责与对人民自由的关切,但仍旧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自然人权观色彩,这使得在随后的实践中,这一观念与客观现实存在严重对立,最终导致马克思人权观向着辩证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转化。

随着莱茵省议会针对贫民颁布不平等的《林木盗窃法》的实施,马克思愈发感受到国家对有产者利益的保护与对无产者利益的漠视,国家法律日益成为财产既得者保障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普遍公民权利的基础,因此马克思对之前所持的黑格尔理性国家理念产生了动摇。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逐步修正了之前自己理念中存在的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并撰文尖锐指出国家成为为特权者服务的现状:“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通过对人的社会本质的分析,马克思意识到在现实中绝对理性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现实权利追求,也就是私有制对人的异化。因为这种人的社会本质,导致西方人权理论所造就的公民权利是虚假的,而近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成为保护利己主义者人权的工具,其根本就在于西方人权观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权主张根源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人产生了公民与市民的双重本质,在私人生活中人的身份是市民,而在公共领域人的身份却是公民,这最终导致人权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国家层面上是虚无缥缈的,而市民权利的利己主义本质才是人权在现实中的真实形态,而资产阶级倡导的人权观念便是基于市民身份的自然权利,而非广泛的、普遍的人权理想。对于这种现象,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权利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在这些权利中,把它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国家则呈现出私有财产的特征,成为保障特殊的私人权利以及不平等现状的中介,要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局限性,就必须通过社会革命与人类解放来真正实现人权理念中的自由与平等。

在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人权的阶级性,由于资产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得无产阶级不掌握生产资料,因此处于劣势的无权地位,不存在与资产阶级同等的平等与自由。要改变这种不平等的阶级现状,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的人权理念,就必须通过无产阶级彻底的社会革命来推翻这种不合理的阶级现状,最终“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中的自由主体不是个人,而是资本,人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观念,也是基于资本主义货币制度中货币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基于资本主义观念的自由、平等是建立在商品自由流通市场之上的表面的与形式化的理念,而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目标与资本及雇佣劳动之间却存在严重的对立。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避免旧式分工与异化劳动导致的人的畸形与片面的发展,通过革命,“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涵

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要包含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扬弃以及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观的追求。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待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态度始终是辩证性的。马克思肯定了资本主义人权观念的卓越贡献,但也尖锐地指出了其局限性与虚伪性。就肯定的意义而言,资产阶级通过启蒙运动,推翻了宗教神权与等级特权对人的制约,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和肉体,启蒙思想家主张以人性对抗神性,以人权对抗特权,秉持理性主义的精神,也为后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做出了智识上的铺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实践意识是一种启蒙,它揭示了披在封建剥削上面的政治、宗法、宗教和闲逸的外衣的世俗意义”。资产阶级要实现商品交换,就必定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以及对产品的所有权,这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就是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凭借着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口号,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摧毁了封建特权制度,建立了自由平等的王国,以人权形式承认和批准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将人权从理论变为实践与法律,也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建设。

就批判的意义而言,马克思明确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内在矛盾。首先,正如上文所言,近代西方人权观平等、自由的主张根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资本主义人权的性质在根本上是作为市民身份的人的权利,利己主义色彩十分浓厚,远远脱离了公民权利的身份。其次,尽管资产阶级宣布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剥夺的平等人权,但在实质上资产阶级人权有严重的局限性与虚伪性,尤其归属于资产阶级有产者,在实践上这种所谓的人权并未被全体人所享有。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并没有消除人在等级、出身、文化程度、职业上的差别,反而容许这些差别作为市民社会的特质始终存在,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资本主义人权观的阶级性使得人权成为了资产阶级的特权,资产阶级通过人权来保障自身的私有财产以及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源生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权利,人权也并非“天赋”的,而是产生于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

在对资产阶级人权充分分析与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人权的构想。针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重分离,马克思提出了实现全面人类解放的思想,他认为是政治解放的直接结果造就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而正是由于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造就了其确立的人权原则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政治解放必须发展为人类解放,而人类解放就是从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形态向共产主义的社会化人类形态转化,只有消灭雇佣劳动与市民社会,创设共产主义制度,才能打破资产阶级人权的局限性,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動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他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才能彻底消灭阶级压迫,实现真正的平等;才能消除私有制,消除人由于不同地位形成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才能克服异化,消除内在的利己主义倾向;才能保障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生活极度丰富,使人获得真正的人权。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化进程具有显著的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特征。《共产党宣言》曾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日起,就开始为民族自决与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而斗争,在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就在抗日根据地颁布和实施保障人权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开启了新篇章,面对国内百废待兴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封锁的形势,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提出了新中国保障国家独立、保障人民主权与生活权的人权理念。1949年《共同纲领》的颁布,具有中国首个民主主义人权宣言的里程碑意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在宪法的层级规定了人民的广泛权利。从国际层面来说,毛泽东追求国家与民族独立的权利与二战后广泛的反殖民化浪潮是分不开的,而毛泽东人权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毛泽东同样强调人权的历史观,而非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毛泽东基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前提,提出了“人赋人权”的观念,强调人民群众作为创造者,有享受其所创造的民主自由等权利。其二,毛泽东同样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认为人权要通过阶级斗争来取得。在党的七大,毛泽东曾表示“权利是争来的,不是送来的,这世界有一个‘争字,我们的同志不要忘记。”他认为,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而保障人权的首要目标,则是工人与农民的权利。其三,毛泽东同样强调人的个性解放与全面发展,人的个性解放则主要包含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与思想解放。除了个性解放,毛泽东也强调了发展权的重要性,而这种人的发展应当是全面的,但主要集中于人的德智体发展。最后,毛泽东还强调人民群众对共产党执政管理权具有监督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是保障人民群众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我国人权事业进程遭受严重的影响。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企图干预我国国家事务,大搞人权外交,干涉我国内政,影响政局稳定。在这种大背景下,邓小平特色人权思想对我国的人权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首先,对人权概念的界定上,1985年邓小平明确提出多数人的人权观:“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所谓的‘人权和我们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对多数人人权的界定明确地同西方少数人人权划分了界限,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人权的差异。对西方资本主义少数人人权的认识正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资本主义人权虚伪性的批判,尤其是资产阶级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剥削无产阶级人权,使得这种所谓的人权不具有普遍性。与此同时,邓小平也强调社会主义人权是在历史中建立的具体的人权,社会主义人权作为多数人的人权,同《世界人权宣言》所倡议的一样,都包含广泛的人权,这种广泛性不仅体现在享有人权的主体,即全国人民的人权,也体现在人权内容上,既包含公民与政治权利,也包含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次,邓小平就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辨析,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重要特征。随着二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关注,联合国促进对人权普遍尊重的宗旨,以及几十年来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努力,将一些普遍人权法的约束力扩及到一切国家,其中既包含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一般权利的解释,也包含由各国实践形成的习惯法。这一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使得人权问题不再简单的是一国国内管辖事务,而是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国际政治的重要关注内容。而这种关注也正引发了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与承载着国家利益的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与对抗。主权是一国对内的最高管辖权与对外的独立自主权,邓小平始终坚持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并批判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幌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1989年邓小平会见尼克松时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对西方国家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邓小平也指出:“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邓小平深刻揭示了人权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工具性作用,强调主权对一国的重要作用,强调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为后来我国的人权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当代建构

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以及上个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两极结构解体,为我国的稳定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外环境。在中国走向世界强国的进程中,人权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中也开始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建构过程中,中国在充分保障国内广泛人权的基础上,创建了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使得在人权领域内的“中国声音”在国际舞台上越发响亮,也为人权理论与实践贡献了不可替代的中国力量。

在理论层面,不同于西方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过分强调,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权作为人得以存在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曾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发展权作为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得以全面发展的权利,是每个人最终得以实现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198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强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作为生存权的纵深,是人的一种普遍的需要,因此也是不可剥夺的重要人权之一。从国际视角来看,中国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也是着眼于包含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在这些国家中,许多民众的生存都存在问题,达到全面发展更是困难重重。而当今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的人权理念以及西方国家构建的国际秩序,过分强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使得理念与现实相脱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造成了局部的战乱与冲突,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的蔑视和践踏。

中国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2002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03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發展的权利”,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揭示了发展的深远意义,反复强调,“发展依然是当代中国第一要务”,“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要追求全面的发展,让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

在实践层面,中国也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在国内层面,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1991年发表了首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系统地表述了中国的人权立场与观点,并第一次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肯定了人权的概念,称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表明了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人权。自十五大以来党的政治报告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出现在其内容之中。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中国宪法,体现出中国对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2009年以来,中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依次制定了《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以及《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在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总则之中,并从证据制度等各方面贯彻了人权的相关原则。可以说,近年来,国内人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理论化法制化程度不断加深,体现出在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深化人权事业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人权理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创新。“中国梦”的价值引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公正的发展权利,做到使发展成果真正有利于全体人民;反对权力腐败维护了广大公民的正当权利;讲好中国人权故事,使得中国在世界中的人权话语权进一步提升等。在2015年北京人权论坛期间,习近平致信祝贺并表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国际层面,中国始终支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机制,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投身于联合国人权事业,助力国际人权协定的制定与执行,丰富人权内涵,促进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公约,坚持履行公约义务,遵循条约报告制度。在2009年与2013年,中国先后两次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并在审查期间全面阐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挑战与目标,同各国进行了坦诚的人权议题对话,并获得了大多数国家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承认与赞许,充分肯定了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以及国际人权合作等领域取得的显著进步。与此同时,中国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多个人权公约履约审议,被誉为“履约审议典范”。2017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式载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在西方主导的国际人权规范的背景下,中国在参与现存国际人权机制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人权理念解释人权内涵,突出生存权、发展权的地位,在国际人权领域争取了中国的重要话语权,也得到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为国际人权规范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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