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接受监督有了政策制度保障
2018-01-22杨晨
祖国 2017年23期
杨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了监督委员会,对各级村官随时随地进行监督就有了组织机制上的保证,农村群众也有了第一时间反映问题、提供案情线索的官方渠道,应当说,这样对于及时发现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治理村官贪腐、有效将农村矛盾化解在最基层都是十分有利的。
《意见》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这项规定从一定程度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现象的存在,但该规定中“提倡”“原则上”字面涵义为非硬性,可以看到,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基层组织结合具体村情开展这项工作时,在政策的解读和应用上留有一定余地。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除了明确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外,《意见》还把思想政治素质摆在了选人用人的首位,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等监督执纪人员必备的素质修养也在文件中明确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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