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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从简的风险与防范

2018-01-22马杰田馨月

关键词:程序制度

●马杰 田馨月

2016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地区各级法院全面铺开。从《办法》中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两个改革维度,一是程序从简;二是量刑从宽。①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程序从简的目的在于加快诉讼进程、节省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然而,程序从简毕竟意味着对被告人程序权益的减损,笔者在参与任职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发现,基于程序从简可能带来一些与改革目标相背离的风险。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之辨

司法公正,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主要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涵。司法效率,是指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所获得的有效司法工作量,主要包括诉讼的不拖延和诉讼成本的控制两方面内涵。②参见张大海:《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研究》,载《经济师》2006年第8期。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是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总目标、总要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是通过量刑实体从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化解社会戾气,敦促被告人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是通过诉讼程序从简,加快诉讼进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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