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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以南京高尔集团案为视角

2018-01-22□莫雪

桂海论丛 2018年1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家

□莫 雪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 海 201620)

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跨境民商事纠纷呈增长趋势,外国企业获得的判决如何在中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企业的利益在域外如何得到救济,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给中国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在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条约和互惠的双轨实施机制。首先是缔结的双边条约数量的情况,截至2017年10月我国仅与17个沿线国之间存在生效的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都包含了裁判承认与执行的内容,但仍与三分之二左右的沿线国之间还未存在司法协助的条约关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沿线国司法互助的推进。实际上,从我国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无论双边条约或者国内法,实施并不充分。目前以双边司法条约为依据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仅有一例①,因程序瑕疵拒绝执行的两例②。在专门性公约方面,现已有1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批准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近期也正式签署了《公约》,但《公约》对我国还未生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协议管辖、程序正当性审查方面是否提出相应保留还不得而知。其次,以往我国一直坚守消极的互惠标准,除离婚判决外,我国立法中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明确要求存在互惠事实。但反观沿线国采取的法律互惠与推定互惠的标准,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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