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8-01-22王振一张振华康丹宁
王振一 张振华 康丹宁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网约车之界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网约车被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对比巡游出租车,网约车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网约车是对“互联网+”的有效利用。巡游出租车具有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乘客出行时等待的时间较长。而网约车依托互联网平台,能准确获知乘客位置,有效解决打车难的问题;第二,网约车普遍使用移动支付方式,免去了找零的麻烦;第三,网约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巡游出租车,且有更良好的车况和更舒适的乘车环境。第四,网约车依托实时定位技术计算距离和费用,有更科学的计费方式。
二、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及其存在的问题
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根本原因在于各地出租车运营都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每月数千元的“份子钱”,构成了出租车的主要运营成本。反观网约车,作为平台方的网约车企业依靠每单抽取分成盈利,对车主来说负担相对适中。在传统出租车车主的眼中,网约车主不需要上缴份子钱,压力不大却收入较高,又蚕食了出租车的市场份额,间接导致传统出租车从业者收入降低。在《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都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网约车瓜分了包括传统出租车的既得利益,导致矛盾逐渐激化。
但网约车也存在缺陷。首先,网约车企业是以抽取车费分成来盈利,部分网约车车主为了规避规则,会要求乘客上车后取消订单,以软件预估价格或略低于预估的价格来收取车费。这实际上造成了平台方无法有效约束行程中车主的行为,和黑车无异。
其次,平台方对于车主的管理和审查不到位,网约车安全问题频发,政府对网约车的规制和加强监管就成了必然。
三、网约车的规制和其中的公平性问题
《办法》中规定,要由各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来对网约车具体实施管理。但《办法》中存在大量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这就给了各地网约车主管部门自行创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北京和上海发布的网约车细则中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持有本地牌照和本地户籍,及部分地区的对车辆的规格作了限制,本质是设定更高的从业门槛,导致只有远超巡游出租车标准的中高端车辆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设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不当限制市场竞争。而《暂行办法》和各地针对网约车出台的管理细则,大都涉及了网约车平台、车辆、人员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合规就有待商榷。①
诚然,任何的准入规则都一定程度上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不排斥政府对经济的适当干预。作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着人民日常出行问题的领域,不妨在网约车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
四、网约车领域公平竞争的审查模式
去年6月,有媒体统计,已经出台的91个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没有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而在这些城市出台的细则中,有不少城市对网约车的车型规格、驾驶员籍贯等作出了限制,有排除限制竞争之嫌,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的出行便利,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故在网约车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着其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的地方规章等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基于此,网约车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开展:
第一,根据《方案》的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即对于尚未出台网约车细则的省市,应当在出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补上审查程序,并就审查结果向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说明,未经审查的细则不得公布。
第二,对于已经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的省市,则应自查,对确实含有地方保护主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进行修改或废除。尤其应对社会影响非常大的“京人京车”、“沪籍沪证沪车”等规定的存废作重点考虑,按公平竞争的标准进行严格修改。
《方案》的要求虽然是以自我审查为主,但对于网约车细则的公平竞争审查不应完全依靠制定部门的自觉性还应该引入上级督查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等,促使细则的制定部门加以重视,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举例来说,2017年年底,发改委就泉州、兰州等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进行督查和管理,这些地区的在接受发改委的意见后,对争议条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让政策更为合规。
[ 注 释 ]
①马辉.网约车规则的公平竞争审查研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7(4):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