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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视角下的刑法教义学
——以学派之争面向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2018-01-22邱月明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教义正当性刑罚

邱月明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一、正当性研究视角下的刑法教义学认识论

(一)刑法教义学之范式研究—为何论证教义学正当性问题

对刑罚正当性的反思,是间接对刑法教义学范式的反思。在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我们均知道刑法的功能之一是刑罚,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但是,法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深切体会刑罚是对公民自由与生命的一种剥夺。对于扩张的刑罚权,它剥夺人类的生命与自由,这是对人权的一种漠视。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国家统治秩序、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刑罚权又必不可少。故而,对刑罚权正当性的论证是刑法学家一直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作为一种上层法学—刑法教义学,对这种急需正当化的刑罚权的恶,恰恰实质就是论证刑法教义学的正当性问题。因为刑法教义学是在刑法体系内部对法律的适用和结论负责的一种解释学的变体。而这种解释的方向,必然对刑罚权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教义学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以达到控制刑罚权,进一步控制刑事政策边界的作用。

(二)刑法教义学所应具备的品格

对刑法教义学正当性的要求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如何保证刑法教义学的正当性是当前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义学这里的“应当性”内涵,应高置于不同理论的博弈之上。诚然,在事实层面,我们知道教义学的面貌。但在价值层面,教义学会有诸多不同的演绎模式。我们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的教义学,但是教义学“应当性”问题,要在这些理论模式中有所体现。

首先,刑法教义学应本着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出发点。防止刑罚权的扩大,是刑法教义学应当具备的属性,刑法教义学所应具备正当性的品质之一就是保障人权。第二,刑法教义学要尽可能的精细化。最后,在法的安定性、正义性与和目的性的法价值上,刑法教义学要有所体现。法律教义学通过对法律的一种高级的诠释,使法律对人民更加有利,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评判教义学“应当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教义学在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精神的基础上,要把保障公民所具有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放在恰当的位置。

二、刑法教义学的实践论—面向立法与司法统一

依据前文论述的基础,刑法教义学具备了正当性的属性,延续了实证分析法学理论的精神。但刑法教义学不能停留在象牙塔中刑法教义学务必要对当前社会实效问题的解决予以关注,不可将步伐停滞在虚无的理论环节。刑法教义学“正当性”命题的应有之义是要在刑法典的基础上,关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刑法教义学受两个方向的制约,分别是立法和司法。刑法教义学一定是面向实践的一门科学。如果脱离了立法(输入端)和司法(输出端),刑法教义学的价值一定会大大缩减。以目前学界的各种争论来看,太多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脱节。因此,这是我国刑法教义学要注意到的问题。

当然,面向实践的刑法教义学并不排斥理论之争。刑法教义学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理论体系。理论之争,有助于从多个角度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对于刑法教义学而言,要在实践中散发出理论的魅力。具体来说,如何将教义学理论与实践更好的融合?如何让刑法教义学成为一门面向实践的学问?结合目前的学界观点,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一些参考的建议。

首先,教义学的理论着力点是实践。但刑法教义学的前提条件,一定是罪刑法定下的教义学研究。具体来看:第一,罪行法定原则为刑法教义学发展提供了价值标准。罪行法定彰显的人权保障功能对刑法教义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它不仅是现代刑法的精髓与灵魂而且也是刑法教义学的内在生命。第二,罪行法定原则确立了刑法教义学发展的逻辑前提。在罪行法定原则之下,现行刑法就成为建构刑法教义学的前提,而刑法学术研究就是在此前提下展开的逻辑推理。

因此,刑法教义学是背靠刑法典面向司法实践的一种司法论的知识体系,让教义学真正的着陆,这就需要在注重理论的精细化、体系化和自恰性的同时,保持与社会生活的对话,回归到刑法社会任务的实践。

其次,教义学要博采众长。刑法教义学不是一门封闭的科学。教义学如果要通过法律评价更好构建这个世界,就需要诉诸更多的社会学科。教义学可以将困惑的难题诉诸实证领域,使教义学的理论难题能通

过实证环节得到解答和发展,或者因此推进交叉学科的研究。同时,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将间接对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深远影响,有助于立法者与司法者及时掌握其他学科最前沿的社会信息。

最后,面向立法、司法的刑法教义学要与刑事政策达到均衡。刑法教义学要更好的体现刑法的任务与目的。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刑法教义学保持其正当性根据,就要关注刑事政策的边界。

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为使刑法教义学更好的和刑事政策相衔接。罪行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判定标准,刑事政策必须落实到具体中。因而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执法机关对刑事政策的滥用,同时促使立法与司法环节的公正与合理化。

因此,一个国家所选定的刑法教义学必须与其形式政策相匹配对应,形势政策考量下可以推导出刑法教义学的范畴事实,同时教义学研究对象的广度又被刑事政策的考量所决定。

综上所述,刑法教义学是衔接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桥梁,通过对司法实践过程的批判、比较与总结,审视现行法律条文,并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为各级法院在适用刑法环节上提供便利,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安全与法公正。

对律师、法官、检察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教义学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这当然不仅是因为法律人已经习惯于使用和依赖法学理论解决问题,更是因为若不勤加阅读,便有逃避承担现实责任之虞。因此,只有将教义学与司法之间产生深入的对话,以实践为基本,法律教义学才会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尽可能完美的论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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