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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传统行业的破局之路

2018-01-22黄浩洋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立案律师当事人

黄浩洋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自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至今已经3年过去。在国家的引领与推广下,“互联网+”模式发展迅猛,涉及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金融等四大领域四十余项产业。“互联网+”顾名思义,即互联网加上传统行业,运用互联网的新思维、新技术、新模式“武装”传统行业,为其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谋求生机。“互联网+”不仅在商业领域掀起波澜,在传统的法律领域,大数据、云平台、物联互通等新兴理念同样撼动了千年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式。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法院而言,“互联网+”模式高效的资源配置为当今立案登记制度、案件分流以及审判资源配置提供优化方案;二是,对律师行业而言,“互联网+”技术下“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加线下)“B2C”(Business-to-Customer,即“商对客”)“C2C”(Customer-to-Customer,即客对客)等灵活多变的运营模式,番窠倒臼,为律师行业发展提出新思路;三是,对普通大众而言,法律借助无处不在的互联网进入到人们日常生活,过去的触不可及的位置,拉近法律与群众的距离,使百姓更容易了解、使用以及维护法律。

一、“互联网+法院”:充分调动法院的资源配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中央议案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一改过去“立案难”问题,充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在肯定这一制度积极性时,不可忽视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得到问题。“立案登记制”放开了立案的准入筛选,大大增加案件的数量,又恰逢司法机构的“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纠纷救济失衡”等问题在所难免。然而历史的潮流滚滚向前,不能因为些许困难,就视新事物为洪水猛兽,而应该因势利导寻找解决办法。互联因作为朝阳产业发展至今,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引领在展开的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突破了领域的桎梏,进入传统领域,以其独特的思维方式,颠覆人们的传统观念。传统的法律行业在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已经难以出现新的突破,但通过“互联网+法律”的模式有望打开新局面。

(一)通过“互联网+”实现案件的遴选分类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降低立案门槛的同时,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律,通过传统的人工方式对案件分拣,造成高人工成本的同时,由于数据资源缺乏共享与联通,难以提高诉讼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案情等案件基本信息,并结合法院的资源使用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最终案件导入适宜解决此类纠纷的程序。最大程度进行资料配置,防止诉讼资源滥用。

(二)通过“互联网+”“ADR”等于“O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即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当前热门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法院的案件分流提供有力援助。在互联网时代以“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即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为代表的“互联网+ADC”模式,进一步为解决我国纠纷解决渠道的不足问题提供助力。新模式使得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提供法律咨询,下线提供法律调解。发展多元纠纷解决途径,促进法律程序的变革。

(三)通过“互联网+”模式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培养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互联网+”模式的介入,使司法活动顺利“上网”,进入公众视野,接受人民的监督与建议,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司法公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中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目前通过互联网,发展得较为成功的主要在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两个方面,代表成功如“中国庭审公开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然而司法公开不能就此止步,未来还需向立案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迈进。

二、“互联网+”律师:打破律师行业“二八”定律

律师作为历史悠久的服务行业,自古便以声望、口碑来决定行业地位。因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很难接触与了解各个律师的具体素养,多是通过熟人介绍或推荐,因而资历深的律师可以较为容易的获得案件资源,而年轻律师则往往一案难求。由此造成年轻的律师通过传统渠道,难以突破“二八定律”(即20%律师掌握了80%的业务收入)的阻滞,导致前期的发展步履维艰;而资深律师高昂的律师费会让家境普通的当事人望而却步。通过“互联网+”的模式兴许能改变这一困境。

(一)O2O,通过线上加线下的模式

线上通过制作“APP”,注重宣传和营销的效果以及界面设计(UI)和用户设计(UE),帮客户完成契约起草、起诉书起草、等简单重复的流程工作。线下通过网上预约安排律师提供远程或上门法律服务。同时细化的法律产业平台可以将实物空间中不能被当事人知晓的法律服务展现出来,并且明码标价展现的律师细化业务,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客户可以通过“APP”充分了解各个律师的详细情况,根据自身需求定制服务。

(二)B2C,律师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

对于律师来说,不必窠臼于过去的资历限制,年轻律师有更多接触案源的机会,打破“二八定律”。同时拉近了律师与客户的距离,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场所的限制。客户可以直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与律师进行预约通话或实时通话,拓宽沟通渠道,增加沟通的有效性,进而提高解决现实突发的棘手问题效率。

(三)C2C,为客户提供线上调解平台

律师在其中仅其第三方的辅助作用,帮助客户分析案情提供法律意见,并给出最优解决方案。最终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语音或视频进行谈判,得出最终的方案。优势在于网上调解的时间、场所不受现实世界的限制,极大地降低调解的成本。同时随着国家对数据信息作为司法证据的逐渐认可,通过专职法律平台得出的调解结果,辅之以相关调解视频通话材料,极大地增强了证据的公信力,法院也将难以对此提出质疑。

三、“互联网+”当事人:认知法律运作,更多救济渠道

当今社会,由于法律作为一门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普通大众难以触及或了解法律的整个运行流程。只有在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时,才不得已寻求法律的庇护。即使如此,普通人还是难以自己所经历的法律流程背后的意义,以及其他的救济渠道选择,有时甚至不了解自己的案件处置到了哪个流程。虽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但无法直观的了解案件的进展进度,且成本较大。

(一)官方网络平台

“互联网+”模式的介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平台,了解案件的实时进展情况。一改过去,当事人只知道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却不知案件审理是怎么进行的,进行到了什么诉讼程序,以及接下来到什么诉讼阶段等必要的资讯,所有信息只能通过律师或法律的公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当事人难以及时指出相应的选择,错过最佳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带来一定的诉讼资源浪费。可见,“互联网+”模式的介入,不仅对于“司法公开”有着重要价值,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服务应用软件

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服务应用软件,如北大法宝、Westlaw等已发展得比较成熟的法律“APP”,知晓同类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为自己进一步救济方式选择提供参考。“互联网+”模式带来的法律大数据,给予当事人的不只是个案展示与数据的收集检索,更重要的是将数据的整合与提炼。通过对海量案件判决的处理与分析,模糊对比与趋势比价,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走向的合理预期。同时,法律服务应用软件对于法律的普及,有着比传统方式更大的优势。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系统高效的信息检索,诸多媒介功能的平台,“互联网+”模式下法律服务应用软件的运用,为“普法”事业把薪助火。

四、结语

“互联网+”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所展现出的蓬勃生机与活力,充分反映出未来的发展走向。十九大提出的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互联网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契机。“互联网+”法律是推动我国“法治中国”进程的必然选择,为传统的法律事业更添新生机。从诉讼主体角度谈及,从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对“互联网+”对于法律行业的影响来说,实则沧海一粟、管中窥豹,但望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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