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2018-01-22王毓坤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王毓坤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学院,山西 长治 046000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由于基本犯罪的故意与因过失而导致出现加重结果的复合的形态,但是在法定刑方面,其法定刑远远地高于基本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之和。在各国的刑法当中,结果加重犯的刑罚普遍较重。受责任主义的影响,为了限制过重刑罚的适用,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加重结果的范围逐渐成为了刑罚研究的重点问题。但是目前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上却又缺少明确的依据。所以在现实的立法基础之上,分析结果加重犯刑罚的设置,可以为限制过重的刑罚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在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结果加重犯与先关的犯罪形态的差别,然后还要对结果加重犯犯罪未遂的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才能进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的某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多个刑法的规定,产生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第二,违反了数个刑法,产生了不同的罪名;第三,各个罪名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两者的构成与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并且各个罪名之间互相独立,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完全的概括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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