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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2018-01-22张啸天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张啸天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事后抢劫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窝藏赃物以及抗拒抓捕甚至毁灭罪证等目的,不能将事后抢劫罪的目的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现阶段刑法理论界研究成果来看,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前提

先前行为触犯刑法中的盗窃、抢夺以及诈骗罪,而且仅限于上述财产犯罪。对于盗窃罪而言,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数额较大;抢夺罪、诈骗罪定性时,要求的数额也较大。针对二者对数额都有较高的要求,司法实务中容易出现矛盾,比如上述罪刑中如果行为已经实施,然而涉案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犯罪情形。虽然刑法规定的犯盗窃罪以及诈骗罪和抢夺罪,但是并非行为已构成上述几种犯罪既遂,说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构成本罪既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犯罪,不代表都是既遂犯。如果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肯定其犯罪既遂状态,多数情况下有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以笔者之见,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即可。本文所研究的事后抢劫罪,存在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行为人窝藏赃物,同时还包括采用暴力手段毁灭证据、抗拒抓捕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没有既遂(处于未遂状态),那么其为了抗拒抓捕以及毁灭罪证的行为,依然应当分情况讨论;比如,行为人当场以暴力手段相威胁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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