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案件浅析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2018-01-22谢依莎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谢依莎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1
由于我们的基本国情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还是新生事物,目前在国内外还未找到可以直接借鉴的先进经验,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较多现实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城管执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行为、执法队伍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起城管执法行政诉讼的行为
通过各类城管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引起的原因通常分为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一)作为违法
1.超权执法。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在取证调查认定被举报房屋性质时,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并不具有认定权,如果其在某种情况下自行认定被举报房屋性质,这显然是超越法定职权行为。
2.暴力执法。语言上和行为上的暴力都属于暴力执法。近年来,在城管执法部门自身的管理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监督下,暴力执法行为虽然有所缓解,但仍时有发生。
3.不规范执法。例如:城管部门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商贩进行查处时,事后负有通知当事人在相应时间领取被扣物品的义务,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城管部门的通知方式五花八门,这就是典型的城管执法不规范的行为。
(二)不作为违法
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害怕败诉,害怕得罪其他行政机关,该理直气壮管的反而不敢管,造成了大量的因不作为执法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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