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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正的社会意义考察

2018-01-22厉娟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厉 娟

山东现代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4

《继承法》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随着社会本身而呈现对应的特征。在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阶段,人们对于继承的相关问题都并不关注。这固然是因为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共产主义制度,从而削弱了私有财产的成分,但同时也是因为这个阶段经济本身的不发达,导致私有财产总量有限,对应的继承问题也就未能得到重视。一直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继承法》才正式投入使用,这成为我国财产继承的第一个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飞速发展,观念的变迁,导致个人财产构成也呈现出诸多变化,社会贫富差距增加,都从客观上要求《继承法》作出对应的调整。而对于这一点,法律领域中已经达成共识,将《继承法》的修订列上日程。

对于《继承法》的修正,必须以社会的发展作为依据而展开。应当认识到法律体系本身属于上层建筑,必然要依从经济基础的变迁而变迁。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刚刚崛起,贫富差距有限,经济地区差异不显著,社会关系同样相对简单,因此《继承法》的条款也同样呈现出简洁特征。除此以外,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出现更多的继承问题,这也是需要《继承法》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存《继承法》存在诸多细节未能做到规范,因此在判决、执法等细节上都难免出现偏颇。有不完全统计表明近年来有关继承诉讼的案件已经呈现出增加趋势,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关注,其社会影响将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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