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1-22卢瑶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标准
卢 瑶
北京市交管局朝阳支队双桥大队,北京 100024
我国的《婚姻法》非常重视夫妻财产的关系,用比较详细的法律条文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制度,但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比较少,还缺少动态的调整。随着夫妻双方或一方越来越多的民事交易和越来越大的债务数额,急需对夫妻的债务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尤其在解决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上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用途论”标准
“用途论”标准体现在了我国的婚姻法中,也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感情的基础上结婚组成家庭。在家庭生活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管理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标准不仅满足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出了夫妻双方独立的法律人格。把握这个标准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夫妻双方是否愿意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愿意共同承担,不管夫妻双方是不是分享了利益,都属于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二是要对夫妻对由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共享进行分析。假如夫妻二人既没有进行利益共享也没有分享债务的意愿,就可以认为这一债务属于个人负债。可是如果夫妻不愿进行共同债务的共同承担,但是却进行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共享,就能够认为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推定性”标准
《婚姻法解释(二)》的中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根据这种推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