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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2018-01-22彭泽南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经营者

彭泽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的概述

(一)商业标识的概念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的保护客体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改为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判断混淆行为的客体时,将知名商品和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志区别开来,在判断某样商业标志是否具备一定影响力时,对于商业标志所依附的商品是否知名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而是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为参照标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的性质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权。这种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具有人格权和所有权属性的绝对财产权,如商誉①。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平竞争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禁止的方式,阻止他人对自身财产权的侵犯。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首先,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②。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救济权。这种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致使一种救济权,是经营者在其利益遭受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就权利属性而言,所谓的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或诉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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