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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的研究

2018-01-22陈卿巧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界定

陈卿巧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传播势必极大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信息传播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生存环境,通过对人民群众产生不同的效应,向人民传递特殊的价值观思想,会深刻的影响人民的行为以及行动的目的。

一、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界定

在规制我国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前,要首先界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是虚假信息,从字面上来看,就是不真实的信息,虚假信息可以是虚构的信息,这种信息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可以是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条件内容的篡改,或者是有目的的加工,或者是隐瞒重要条件。虚假的信息一般都具有对社会群众的误导性、欺骗性。从信息的内容分类来看,虚假信息可以分为诈骗信息、诽谤信息、虚假的财政信息、虚假的证券、虚假的交易信息、存在欺骗性的证明信息[1]。第二是虚假信息的编造,就是捏造虚假信息,是在一定目的的驱使下进行信息的改造、加工、隐瞒。第三方面是虚假信息的传播,是指运用看似不经意的有目的手段让虚假信息处于让人民群众知悉的状态,而主动向群众提供虚假信息,也属于虚假信息的传播行为。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载体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可以说为控制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的特征

在总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时,发现犯罪的目的有很多。其一是想要造成社会大众的恐慌,通过编造、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最终让社会陷入秩序混乱的状态。其二是想要实现对他人名誉、人格的污蔑和诽谤,也就是通过虚假信息的传播实现诋毁他人的目的。其三是扰乱市场的竞争机制,使用虚假信息造成对他人商品的诽谤,造成受害者商业信誉的丢失。其四是骗取人民群众的信任,让群众购买特定的产品,是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以文字或者是视频形式传播虚假的信息。其五是制造虚假的经济泡沫现象,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这一目的的实现是由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来完成的,他们向企业的股东和社会群众发布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制造经营状况的假象。其六是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这一目的的实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的证明性材料,虚假的证明性材料包括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犯罪人员通过虚假的证明材料获得不合法的营业资格。

三、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

客观的说,言论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自由,因此宪法和相关的法律需要规定言论自由的范围。让公民的隐私和名誉以及各种类型企业的声誉得到保护,也实现对社会秩序的保护。需要对公民肆无忌惮的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行为作出法律的规范。例如在与腐败作斗争的言论中,百姓们有了“上访不如上网”的观点,由此可见,人民群众认为通过网络反应自己遇到的腐败问题十分快捷,与传统的腐败监督机制相比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因此网络成为人民群众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最佳平台之一,但是网络发展的速度过快,相关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负面产物的出现得不到有效快捷的抑制。网络造谣、传播虚假信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这一渠道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网络谣言博取群众的眼球,对受害者进行压力施加,这种不良现象说明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需要法律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网络谣言泛滥的不良态势[2]。

四、关于网络公共秩序的法律存在标准不明的缺陷

在我国的法律中网络公共秩序的条例存在标准不明的缺陷,例如在《网络诽谤问题解释》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是当事人已经知道是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散播虚假信息,或者指使他人散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人员起哄闹事,让公共秩序发生混乱,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中有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此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以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的人数、活动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来判断是否对秩序造成了影响,也就是说范围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而在《网络诽谤问题解释》中,是将“网络空间”划分在“公共场所”的范围内,此时网络秩序成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而网络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程度还无法具体界定,因此寻衅滋事罪的网络造谣行为是司法部门应该严谨对待的问题,应该制定明确的标准。

五、总结

综上所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的规制需要对言论自由有合理的规范,虚假信息的范围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另外在规定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上,不能只着眼于网络,因为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虽然大量的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发生在网络上,但是网络并不是唯一的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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