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庭科学证据采纳标准的转变
2018-01-22刘昊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刘昊石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一、英国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标准
(一)专家证人资格
具有专门知识,是英国专家证人资格的基础。确立这一标准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那些“伟大的无知者”被冒充内行者所骗,①考虑到难以通过一条精确的规则限制专家证人资格,便将这种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实践证明,这种灵活的判断标准极为适用,一方面以宽松的态度扩大了专家的范围,使其顺利进入诉讼过程,另一方面法官以“守门员”姿态进行把关,防止了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入审判领域,给事实认定增加负累。
(二)专家证人的必要性
民事领域Mann v.Chetty and Patel.案的出现,为刑事领域专家证人必要性审查提供了思路。在该案中,法官确立了三方面考量因素:①预期专家证言的说服力如何;②预期专家证言的帮助作用如何;③成本与案件标的额(重要性)。若法官认为三方面因素均具备必要性时,可以认定有必要聘请专家证人,若某一方面无法达到该标准,则应拒绝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请求。另一方面,在当事人试图聘请多名专家证人时,法官应增加如庭审效率等考量因素,以综合判断其必要性。
(三)专家证言的关联性
专家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必然要求其具有关联性,英国的西蒙勋爵曾在学者史蒂芬的基础上对关联性下过定义,“如果证据在逻辑上能够证实或者推翻某项待证事实,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即使冒着语义重复的风险也可以说,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那些使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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