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务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2018-01-22赵诗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赵诗雨
(310018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一、引言
税务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纳税人设立的一种税收救济程序,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因为我国和美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故对两国税务诉讼制度中具有特点的部分进行对比分析才更有意义,也更便于针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可借鉴美国之处提出建议。
二、中美税务诉讼制度对比分析
1.法院体系
美国税务诉讼的初审法院有税务法院(the US Tax Court)、联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s)和联邦索赔法院(the US Federal Claims Court),其各自的受案范围有所不同,这在后文中会提及。美国具有特色的在于其建立了税务法院,虽然其坐落于华盛顿特区,但是可以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的案件,法官会定期到不同的城市巡回办案。该法院仅凭19名法官和7名特别承审法官的力量,就可做到全国巡回审理,主要因为税务案件通过各种途径被分散,最终真正需开庭审理的案件较少。反观我国,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①海关处理的税务案件。②对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税务行政案件。③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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