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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类案件中行政执法证据转化问题探究

2018-01-22沐莉敏许新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沐莉敏 许新学

(21440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江苏 江阴)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接连发生,国家打击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下文简称食药类案件)的力度也因此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国家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相应修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针对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颁布了多部司法解释。但由于目前我国对食药类案件办理的二元立法机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别由行政法律体系和刑事法律体系进行规制,同类型行为仅以程度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违法。而食药类案件本质上就是一个由行政展开走向刑事含涉行政的过程,一般最先介入处理的是食药监管机关,食药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后才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药机关由于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时,囿于技术、执法人员素质等原因,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移送的证据最终因为程序上、手段上的瑕疵而无法使用。对于食药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使用及如何使用,即为食药类案件中证据资格转化问题。

一、食药类案件中行政证据可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法理依据

(一)调整对象的重叠性

行政执法证据又称行政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本文中提到的行政证据即狭义的行政证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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