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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

2018-01-22朱伟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朱伟光

(252000 聊城大学法学院 山东 聊城)

工伤保险基金作为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保证职工及时就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第一次支付制度的设计存在局限性,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缺乏联系,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实际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首付款政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先行支付制度概述

(一)先行支付制度概念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为了保护公民应得权益,在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前提下,他们将首先代替医疗费用的有关制度。医疗费用的短缺,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对医疗保险首付款制度的性质进行了理论分析,包括预付款和保费支付的不同观点。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类似于代位求偿制度。民法中的预付款代位求偿权是以担保理论为基础的,保险法中的代位权是以保险理论为基础。[2]

(二)先行支付制度难点与风险

经办层面的细则少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实施细则的缺失是该部门对预付款制度负向处理的重要原因。没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缺乏财务和审计措施,一方面,让前台工作人员不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增加了员工的潜在风险。社保经办机构本身的能力不足,包括在法律的层面和整体把控上都要需要具备知识储备和足够的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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