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初探
2018-01-22王侃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王 侃
(44500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恩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继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方面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需要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原则出发,就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以期深化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性规则的研究,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1)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公正程序就是一套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法律从静态转化为动态,始于程序,而程序的不公正极易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判断的模糊。之所以要设置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环节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因为这些流程和环节被设置后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使得案件的办理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在取得结果正义的同时也实现程序正义。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追求正义的实现,设置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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