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物权问题分析
2018-01-22汪沛洁于建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汪沛洁 于建威
(071000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借名买房”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并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被称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人被称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借名买房”原因有多种:有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有为了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为了购买拆迁安置房;也有不是为了规避法律和政策,例如情侣在结婚之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买房等。
一、物权说的凭借
借名人与出名人虽然在借名协议之下产生了债的关系,但是在这个债权合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对物权的归属产生了预定,并且在借名协议产生之后,借名人就实际支付房屋价款、实际占有房屋、实际掌握房屋产权证书,虽然产权证书登记人并不是借名人,但是借名人实实在在享受房屋的使用价值,而这也就是物权说的凭借。当然,如果双方合意,且双方并不在意形式上的缺陷,也并不存在道德上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市场或经济效率。
二、物权说的困境
物权说[1]的困境其实也就是“借名买房”纠纷多发的点,众所周知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2],不动产一经登记就有了对抗的效力,而在此基础下,出名人的登记就会对借名人产生一定的威胁,也就是风险。虽然借名人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这种风险,诸如:选择亲朋好友作为出名人;亲朋好友不具有出名资格,便与有出名资格的人以各种形式进行约定,待时机成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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