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的建议
2018-01-22谭绍红杨永权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谭绍红 杨永权
(4450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恩施)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界定
本文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是指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另一种是指既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又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没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自称懂得法律知识,实则一知半解,仅凭一纸委托书就参与诉讼并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人,俗称“土律师”。
二、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中的表现形式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已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正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诉求,但在反映诉求的过程中,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的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幌子,或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或代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求上访缠诉,左右着当事人的正常思维,扰乱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表现形式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名曰代理申诉,实则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如办理的“王某刑事申诉案”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朱某某隐瞒其不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从业资格并夸下海口能打赢官事。后伪造其原所在法律服务所合同文本及印鉴,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与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先后收取王某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7000元,仅为王某撰写材料、到某县人民法院参加听证以及进京申诉,交通、住宿、生活等费用由王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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