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基层院实行员额办案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8-01-22费龙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费龙文
(365000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进行,我们基层院已基本实行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办案组织和管理模式,检察官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主动地转变办案方式,勇于实践,努力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已经逐渐适应了改革后的检察工作新模式。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思考。
一、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办案方式无法胜任其司法责任制中的办案主体地位
首先,当前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短缺,因转隶因素及受到人员编制数的限制影响,可投入办案的人数有限,如我院还存在一人从事两个部门工作或司法辅助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现象。同时,基层招录人员难,又出现人才流失严重的双重困境。比较突出的是,业务骨干在基层打磨几年后多数选择更好的平台发展。我院目前存在年龄比例失调,办案人员据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情况,年龄与经验的断层问题突出。目前,员额检察官亲自阅卷、亲自审讯、亲自出庭、亲自复核主要证据,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已成为司法办案新要求和新常态。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受自身限制无法迅速适应新型办案模式,大多无法转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办案方式;年轻同志则缺乏有关办案经验,独立办案的能力有待提升,独立办案中的自信度,责任担当、负责的勇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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