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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理论角度浅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2018-01-22冯林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冯 林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与民法相比,婚姻法体现为特别法的价值与意义。针对婚姻登记来讲,如果单纯将其置于婚姻法本身的视野下,即可得出婚姻设立有赖于结婚登记。然而如果将婚姻登记放置于整个民法的视角中,那么成立婚姻行为并非一概依赖于登记行为。探究上述现状的根源,就在于广义性的民法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很难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因此还需着眼于婚姻法作为特别法的全面考量。针对婚姻登记具备的婚姻法属性以及民法属性如果能全面加以明确,则有利于保障婚姻登记双方,对于潜在性的法律逻辑混乱也能予以规避。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婚姻登记属性

在《婚姻法》看来,婚姻关系之所以能够设立,其中根源就在于婚姻登记。因此可见,双方只有在具备婚姻登记的状态下,才能确认其为法律视角下的真正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双方针对夫妻关系如果要全面加以确立,则有必要获取结婚证。依照婚姻法的根本法理,可以得知设立婚姻关系就必须依赖于婚姻登记。与此同时,如果要确认合法性的婚姻,那么也要凭借结婚证对其予以相应的判定。

《婚姻法》给出上述的婚姻登记有关规定,根本宗旨在于保护法律认同的婚姻,也就是有效性的婚姻。在此前提下,婚姻法将获取结婚证设定为确认双方合法关系的根本参照,其在客观上有助于结婚意识的全面强化。然而不应忽视,婚姻法很可能忽视了事实上的某些特殊婚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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